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核心,承担着我国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新时期优化资源配置、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重任。但农村金融一直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农村地区在发展现代商业性金融过程中面临着许多现实困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如何通过金融创新破解农村金融发展面临的难题,有效推进农村金融发展,值得各界高度关注。
近年来,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针对农民金融服务需求多元化的特点,我国在推进农村金融创新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金融政策创新。这些年来,各级地方政府针对本地区的情况,因地制宜制定了相应的农村金融支持政策。比如,重庆出台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建立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农业保险体系等。二是金融业务创新。各地针对农村资金需求日益多样化的实际,在央行和银监会的鼓励和支持下,开展了多种方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比如,在抵押担保机制创新方面,山东推出“信贷+保险”模式,引入商业性保险提供贷款保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的农作物、养殖的牲畜向保险公司投保,让金融机构作为第一受益人,克服了农牧场抵押少、担保难的问题;在金融产品创新方面,江西开展了“农民住房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村级产业发展互助基金担保+农业信贷+政府贴息”等方式,有效解决了“三农”贷款难和银行难放贷的问题;微贷产品在浙江、山东等地积极推行。三是金融组织创新。从2003年国务院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明确了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总体思路,到最近的《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分类推进金融机构改革,相关政策举措接连落地,通过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积极培育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动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农村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
虽然我国农村金融创新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从长远和全局的角度来看,农村金融的发展整体上还滞后于城市金融,农村金融创新试验缺乏机制支撑,信贷资金缺口较大,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现代金融业务发展不足,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尚不能较好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从普惠制金融到具有内生力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还有一段路要走。
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结合国内外发展的实际,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现代化农村,还要在农村金融创新上着力。要打破惯性思维,顺应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格局和服务需求变化,在理念创新和路径创新上下功夫,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从而真正破解农村金融难题。具体而言,应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理念和方式。要从农业、农村、农民的需求出发,围绕建立现代化农业来构建农村金融体系。针对农村金融服务网点还没有最大限度满足需求的难题,可考虑推动现代化金融服务向农村基层乡镇和社区延伸,减少金融服务网络空白点,就近为农村群众和社区居民提供金融服务;针对农村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农村金融机构要找准市场定位,改被动“等客上门”为主动“背包下乡”,深入村组和田间地头,走村串户,上门服务,立足当地发展实际开展金融创新,努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撑;针对新技术发展的趋势,可考虑大力发展农村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更快速便捷地满足农户和小企业的信贷需求。
创新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现代农村金融创新是一个包括资金供给、风险管控等多环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还需要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及时制定相关配套税收、财政政策,促进各类金融机构和资金流入农村市场。比如,建议出台对农村金融基础建设进行财税补贴的政策措施,充分激发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积极性;可考虑出台对涉农贷款和农村网点的营业税实行全额减免等,更多地释放农村金融创新活力,等等。
创新贷款担保方式。一方面,积极推动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颁证、登记、流转等基础性工作,探索开展“三权”抵押试点;另一方面,要用足用好农村有限担保资源,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的融资担保服务。此外,还要按照《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探索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
此外,风险防控始终是农村金融创新绕不过去的一道坎儿。如何在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同时,处理好支农服务与自身发展、监管与创新的关系,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目前,各地在创新金融监管方面有了不少的经验和做法。比如,包商银行引入“现金流文化”控制风险,综合建立适应微、小企业客户生存和发展环境的单个客户信用风险识别、评价和处置机制,现场调查财务和非财务(软)信息,以及交叉检验现金流基础上的月可支配收入,以此确定单个客户的风险指数;浙江省银监局则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信息系统,将监管规定嵌入信息管理系统中,该系统可以自动掌控执行监管的重要规定,以此管控违规风险,等等。这些做法都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相关部门可借鉴这一思路,根据农村、农业发展趋势,不断完善和创新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手段和方法,从而更好地为农村金融创新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