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一号文件指明了农村金融发展方向

2016年02月01日 09:53   来源:中国网   莫开伟

  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简称“一号文件”),从夯实现代农业基础、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城乡协调发展和农村改革等方面,对未来一段时期“三农”改革发展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尤其在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方面指明了正确方向。

  从一号文件涉及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具体内容看,凸显了七大亮点或特色。第一,对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及发展方向进行了明确规划,普惠金融服务得到增强,使涉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宗旨进一步增强。

  目前,金融资源主要集中在县以上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农村金融资源相对薄弱,一号文件要求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仅能更加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备,也可将发展普惠金融、改善农民存取款和支付、激活农村金融服务链条、降低“三农”金融服务成本等要求落到实处,彻底扭转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年年喊年年无法实现的现状。而且,鼓励引导和规范发展农村互联网金融及移动金融服务,将更加推动“三农”金融服务现代化,使农民能享受更高效、低成本金融服务,最终缩小城乡金融服务差距,消除金融服务两极分化。

  第二,提出了以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再改革为突破口的农村金融改革要求,使农村改革更具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更加增强农村信用社系统支农功能。农村信用社及由此改制而来的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股份制合作银行,是支持“三农”主力军,其作用只能增强不能消弱。一号文件要求稳定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提高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及开展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试点、逐步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职能等要求,抓住了农村信用社改革主要矛盾。稳定县域农村信用社法人是发展的根本保证,只有稳定县域经营法人地位,才能让管理层和经营层有更多精力去抓业务拓展、抓风险防控、抓队伍建设、抓改革发展,推动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现在省农村信用联社虽在人财物管理上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现有省级联社行政权力过大,对县域农村信用社法人在经营管理上出现了一些不必要干预,尤其人事管理上脱离实际,行政色彩浓厚,捆绑了基层农村信用经营管理手脚,已到非改革不可时候了。否则,将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

  第三,吹响了金融机构下沉“三农”服务集结号,使涉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从口号形式上落实到具体行动上,“三农”将获得更完备的金融服务。一号文件要求各涉农金融机构加大“三农”金融产品创新和重点领域信贷投入力度,为银行金融机构更加服务好农村产业提出了总体行动纲领。尤其对各行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如国家开发银行发挥支农优势和作用,加强服务“三农”融资模式创新,将为农村基础设施提供有力支撑;农发行强化政策性职能,加大中长期“三农”信贷投放力度,使中长期农业产业开发及相关基础设施投入有了可靠依托;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立三农金融事业部,打造专业化为农服务体系,使服务“三农”金融队伍增加了新成员,且将吸收到的农村资金投放到农村,避免了农村资金倒流城市;在村镇银行设立上,要求创新模式、扩大覆盖面,村镇银行将迎来蓬勃发展春天,使服务“三农”金融队伍更加壮大。

  第四,给了地方政府更大金融监管权,扩大了农民作用合作组织范围,落实了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共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机制,为激活农村金融活力、提高农民金融投资风险意识提供了有力保障。近几年,农村金融改革虽迈出了坚实步伐,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得到了较大发展,但由于试点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和监管真空,金融监管部门对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发展控制相当严格,致使今天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缓慢,无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而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完善中央与地方双层金融监管机制,切实防范农村金融风险,实际上很好地确定了中央政府与地方监管事权与职责对等监管机制,给地方政府审批农村金融组织较大自主权;同时也要求地方政府履行好金融业务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职责,有力调动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更好地推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试点,不断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同时能使地方政府更加开展好农村各类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探索创新农村金融组织和服务,更好地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尤其,目前农村金融投资渠道狭窄,加上不少农民金融风险意识脆弱,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及非法民间借贷活动屡禁不绝,给农民带来巨大资金损失。

  此次一号文件要求强化金融消费者风险教育及对农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可有效提高农民金融风险常识,增强识别非法集资及其他金融诈骗活力能力,筑起农民心中坚固的金融安全屏障。

  第五,鼓励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和金融服务产品创新,为解决“三农”融资难、融资贵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农村金融服务落后,“三农”难以享受到充分金融服务,关键还在于涉农金融服务方式及金融服务产品落后,跟不上“三农”发展变化需求特点;同时涉农担保体系及融资体系滞后。针对这种情况,一号文件提出了大力发展五类金融业务,具有显明创新特色,能满足农村不同金融消费层次需求:如发展农村金融租赁业务,可为农民大型机械化、专业化生产组织提供融资方便,降低融资成本;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及发展林权抵押贷款试点,可解开农民贷款抵押难“死结”,极大地提高农民贷款可获得性;如创设农产品期货品种,开展农产品期权试点,可为农产品交易活跃与融资提供了极大方便;支持涉农企业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加大债券市场服务“三农”力度,为大型农业产业化企业直接融资及降低融资成本创造了条件,能打破农业产业发展瓶颈;全面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可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增强涉农金融部门信贷投放信心;加快建立“三农”融资担保体系,可切实解决涉农银行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后顾之忧,从根本上破解“三农”贷款困局。

  第六,突出了涉农贷款地位,建立了“三农”贷款考核机制,为督促涉农金融扩大“三农”贷款建立了激励相容约束机制,对推动“三农”贷款“双增”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年一号文件专门提出“三农”贷款统计要求,这尚属首次。如突出农户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使“三农”贷款统计质量和统计真实性上升到了新的高度。过去,在“三农”贷款统计上主要由央行与银监会两部门进行,而且由于统计口径不一,得出的统计数据往往不一致,影响了中央政府正确决策。显然,一号文件对此做出要求,十分必要,其结果不仅能挤出统计水分,又能作为中央政府考核涉农金融部门支持“三农”业绩的重要考核内依据,对达不到要求金融机构实行行政与经济相结合的双重惩罚相,增强“三农”贷款统计约束力,提高统计权威生;尤其能帮助中央政府根据统计结果作出正确的支持“三农”金融决策,从根本上推动“三农”金融服务改善。

  最后,完善了农村保险机制,增强了涉农保险品种、扩大了涉农保险范围,探索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和农业保险联动机制,为“三农”稳健发展撑起了“保护伞”。过去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和难以得到金融支持,主要因农业保险机制不完善,而保险机制不完善却又因为农业产业弱质、低效,致使保险机构不敢轻易涉足农业保险,且专注为农业保险的机构,在农村尚属空白。

  而一号文件要求相关保险公司把农业保险作为支持农业重要手段,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水平,并积极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保险品种,有效解决了“三农”保险服务短缺现状;探索开展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以及收入保险、天气指数保险试点,可有效破解农产品价格“周期性”怪圈;支持地方发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渔业保险、设施农业保险,完善森林保险制度,可有效促使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推动农民大力发展“绿色银行”;探索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和农业保险联动机制,可有效破解农民增产不增收难题;积极探索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和农户信用保证保险,可有效破解“三农”贷款难题;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开展支农融资业务创新试点,既可提高保险资金使用效益,又可为涉农产业解决资金难题;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可促进大规模种养殖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向专业化、效益化方向发展。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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