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环境保护税收制度涉及方方面面,要处理好环境管理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的关系,处理好税收收入的分配与使用关系,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处理好环保税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处理好环境保护税与其他环境保护手段的关系
近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传来关于环境保护税立法的最新动向: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已形成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稿并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税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4年立法计划。
围绕该税种设置的可操作性、税率设定的合理性、企业负担的可承受性等话题,此前各方进行了广泛讨论。整体而言,期盼者有之,担忧者也不少,但都有一个共同目标——确保环境保护税的开征能够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而不是顾此失彼。笔者认为,为实现这一目标,应着重处理好以下五方面的关系。
第一,处理好环境管理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的关系。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必然涉及由不同部门负责实施的环境管理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前者以保护环境为目标,后者则以实现财政收入为主要目标。两者应相互支持配合、互相协同共进。征税部门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助于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实现环保意图。但征税部门与污染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且缺乏生产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核实企业耗费环境资源情况的技术能力,需要环保部门提供支持,以确定环境保护税税种、税率、税基等。
第二,处理好税收收入的分配与使用关系。鉴于环境保护税具有征收范围宽、征管难度大、课税对象广、税源不稳定等特点,符合共享税的构成要件,故该收入应由中央与地方之间共享。为争取民众支持,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环境保护税专款专用制度,如法国将其95%的环境保护税收入交由国家或跨地区的机构进行专款专用。我国可以借鉴参考,建立环保基金,专门用于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可挪用。
第三,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建立环境保护税收制度过程中,应切实构建起污染者负担、完全纳税、受益者补偿的原则,真正实现“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负税”,促使外部成本内在化,实现环境公平。同时,对产生正外部性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制定简便明了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便于征管和缴纳。
第四,处理好环保税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征环境保护税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一些行业的发展,因此环境保护税的征收除追求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外,还应通过矫正当前税收对资本和劳动的扭曲现象,助推就业增长和经济发展。因此,我国环境保护税的设计应与我国整体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以既能限制污染,又能促进生产方式转变,形成新的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为前提,构建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征收制度。
第五,处理好环境保护税与其他环境保护手段的关系。开征环境保护税并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万能药方”,它具有工具的局限性,在有些环节或领域,其作用的发挥可能会受到限制。应将环境保护税与其他环境保护手段紧密结合起来,使之互为补充、互为促进。比如,在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同时,可以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健全矿业权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制度。
设置环境保护税收制度,涉及方方面面,需要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受能力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正确处理好各个层面的关系,以确保其开征能够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的双赢目标。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青海省委政策研究室 王 东)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