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脑到法院,历时4年多的“3Q大战”终于尘埃落定。但围绕腾讯与奇虎360三场官司的审理,简单的输赢已不足以涵盖这场纷争的价值。通过此次案例的审判,互联网领域恶意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等概念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得以明确,由此形成的司法判决“具有标杆意义”。
这种“标杆意义”,首先表现在填补了部分领域的法律空白,为未来提供参考。作为经济生活中的新事物,互联网领域一贯被认为缺乏相关法律条文制约。拿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来说,过去只能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但“诚实信用原则”如何判断,“公认的商业道德”如何界定?地方法院以往在适用相关法律条款时确实存在难度。最高人民法院的此次审判所总结出的行为边界和竞争原则,将成为审理类似案件时的重要参考,也为未来一系列行业性规定和自治性规范的形成提供了依据。
“标杆意义”之二,则是为规范互联网企业的竞争行为提供了帮助。一方面,互联网企业此后在“短兵相接”时会心中有数,能更加明确“底线”的位置。另一方面,赔偿标准的大大提高也增强了对违规企业的威慑力。“3Q大战”判决中,腾讯诉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一案的赔偿金额被确定为500万元,而以往的赔偿金额判决多在50万元以下。赔偿标准的提高,也使受害企业更愿意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不过,“3Q大战”及其后续种种,也折射出以互联网经济为代表的新商业文明成长中的种种尴尬。和“3Q大战”一样,从电商价格战的“急赤白脸”,到社交网络官方账号们的“口水纷飞”,互联网企业似乎总喜欢用硝烟弥漫的方式来吸引眼球,推广产品和服务。
然而,随着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以及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互联网不再是一个单纯“赶时髦”的行业,将更加深远地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力的提升,客观上要求互联网企业迅速从“野蛮生长”状态中成熟起来,更加重视商业道德和诚信建设。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获得传统产业和用户的信任,从而在经济生活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这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竞争”与“创新”二者的关系。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是互联网企业的立身之本,正当而充分的市场竞争理应受到鼓励。但互联网企业,特别是在世界范围内颇有影响力的中国互联网巨头们,必须同时树立这样的原则:创新和竞争都应有底线,不能破坏正常的行业竞争和法律规则。
从这一点来看,法律手段的介入十分必要,但仅靠事后“对簿公堂”还远远不够,更需形成行业共治。从政府管理部门到行业协会,从创业者到互联网巨头,诸多力量应携起手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制定和遵守“游戏规则”,筑牢新商业文明的底线。(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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