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在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有些烦:10月15日上午,他们的热干面馆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10月18日《河南商报》)。
“跨区吃盐”竟然被罚款,这让许多人感到不可思议:明明购买的是正规产品,凭什么不允许使用呢?这是不是在借执法之名,故意吃拿卡要,刁难别人?
国务院颁布的《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明文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更是进一步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现在,原本在郑州十八里河镇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来到新郑市龙湖镇继续开餐馆,把在郑州买的盐带过来继续使用,违反相关规定,可以说,受罚并不冤枉。
但是,承认新郑市盐业部门查处黄先生跨区用盐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并不等于说现行的禁止“跨区用盐”政策就是完美无缺的。尤其是,据央广网10月18日下午最新消息,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道歉,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收缴的盐。再细细分析这一规定,不难发现,无论是《食盐专营办法》,还是《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在禁止“跨区用盐”上都显得太粗糙。
原因很简单,国家之所以要禁止“跨区用盐”政策,目的是为了保证老百姓的吃盐安全。在我们国家,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须供给碘盐;有的地方不缺碘,就必须供给非碘食盐。如果不加以限制,那就有可能造成混乱。问题是,如果两个相连的地区,或即便不相连,但吃的盐大体相同,在含碘量上没有什么区别,如果也禁止跨区使用,那显然就多此一举了。比如说新郑市本来就隶属于郑州市,相距不远,如果也禁止两地互相吃盐,那肯定不科学。
这么看来,相关部门有必要对现行的用盐政策进行细化,严禁跨区用盐的大方向不变,但应对《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中的“当地”作出界定,最好根据补碘量进行划分,本省之内加碘量相同的就可视为“当地”;至于无须补碘的,则一律可以互相使用。如此一来,用盐政策才更科学,更人性化。
当然,要想对现行的用盐政策进行修改,可能有一定难度,因为在这背后,其实存在着地方利益之争,各地盐业部门守死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一般是不允许外地盐流入的。不过,如果由省一级盐业管理部门牵头,下定决心,打破这种垄断状况应该是不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