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须防企业秋后算账

2014年09月30日 07:51   来源:红网   胡泰武

  从2015年元旦开始,广东职工可以就劳动报酬、保险或者福利等8大项内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昨日,广东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刚修订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修订最大亮点是新增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半数以上职工提请可提出集体协商,包括了可提出工资增长的协商要求。(9月29日《南方都市报》)

  以往工资涨不涨一直都是老板说了算,而员工根本没有发言权。现在职工过半提议可协商涨薪这一举措打破了惯性思维,不仅减少了矛盾纠纷,维护了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而且还能让广大职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调动广大职工和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实现企业与员工“双赢”。

  此次广东出台的《条例》虽然为防止职工方协商代表受到打击报复做了规定,但仅仅规定“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却未对协商结束后企业不得无故解除其劳动合同做出明确规定。因此,相关企业极有可能钻《条例》的空子,在协商结束后,以其他理由调整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甚至解除劳动合同,来一出秋后算账。如此一来,以后还有谁会冒着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去跟企业协商呢?

  关注民生就是不断提高包括职工在内的居民收入,实现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企业职工就工资开展集体协商的出发点值得肯定,是关注企业职工的惠民之举,有利于维护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但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护?如何防范企业对协商代表的打击报复?这一系列问题并不是目前《条例》所能解决的,既需要企业方的自律,也需要立法方尽快完善《条例》的相关实施细节,如此《条例》才更科学,更具有可行性,协商代表才无后顾之忧。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抓住重点,突破难点,使企业和职工在增产创收中互利共赢,共享红利,这才是《条例》的初衷,也是企业和职工的共同期待。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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