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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能否让游者一路无囧途

2014年09月25日 07:49   来源:红网   高亚洲

  昨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上海市旅游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和审议意见报告,新草案对于市民关心的邮轮旅游、网络旅游和旅游购物等热点都做了新的规定,如规定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具体购物场所,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9月23日《东方早报》)

  十一临近,旅游出行,成为重要的民生内容。从此前的《旅游法》来看,其实已经对旅游中的旅游购物问题,有了基本的规范,不过,那只是停留在原则上的,在约束力上,是存在问题的。

  这一次以书面合同来约定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首先,是值得点赞的细节进步。上海将这种做法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不仅是法治建设上的进步,也是市场经济的完善。因为,从根本上说,这是在强化市场交易中的契约精神,而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最近,央视对曾经普遍存在严重低价游变购物游现象的云南旅游市场,进行了回访,在回访中发现,整顿之后的低价游变购物游的问题又有了抬头。不难发现,问题的再次抬头,除了缺乏相应的立法支持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便是整体市场环境的不成熟,存在上游市场与下游市场的割裂。从此次立法内容来看,所规范的是旅游过程中的上游市场,在下游市场中,依然存在规范的立法空白。因此,在整治上,应该要有联动整治的思路,让变相的低价旅游算盘,始终不存在钻营的空间。

  此外,还应该有所提醒的是,在书面合同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后,即便规范了服务范围,但是在服务细节上,会不会发生走偏,会不会在服务价格上进行转嫁,让游客承担虚高的成本,这都是需要预防的,而这不是一纸合同上能完全规避的。从根本上说,它需要回归到市场经济中质量与价格的正常生态中来,无论是旅游社还是游客,都应该深刻理解质量与价格的本质关系。需要规范旅游市场,让游客不再有囧途,一定不是一次立法建设所能实现的,需要的是以立法为基础的立体建设,既需要有联动整治的思路,也需要旅游生态的建构,这样才能治本。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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