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江苏沭阳县法院执行局法官在将一名“老赖”送拘留所途中,接到电话干预后无奈放人。当事王姓法官次日对债权人解释,“这个人当时已经快被我送到拘留所了,我接到了电话。”那么,究竟是谁打了这个不该打的电话?记者就此开始调查。(9月1日人民网)
经历过“执行难”的人都有这种感觉,如果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往往推说找不到人,可沭阳县这位债权人好不容易瞄上了“老赖”,却在中途被一个电话“劫”走了。这一事件具有典型意义,是当前司法不公症结的一个标本,解剖这个标本,有助于我们找到司法改革的方向。
虽然法院在债权人汪先生将此事上网后称“县法院认为李某暂不符合司法拘留条件,故暂未对李某采取拘留措施”。但很明显的是,法官接到电话后放人的事是存在的。就连当事法官在记者采访时也说:“你已经上网,领导比较重视,包括我们的分管院长和局长。这个事情我们确实做得不到位,但你也不要紧盯不放。”
法院临时改变司法拘留措施,并非不可以。但是,所有的一切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法定程序。首先,必须在实体上符合法律的规定,比如被拘留人身患疾病,无法执行拘留,或者被拘留的对象搞错了。其次,在程序上必须合法,必须由相关领导签字,变更法律文书,再凭变更后的法律文书放人。再次,既然“老赖”是由债权人找到并带来的,放人时也应当通知债权人,告之理由。否则,有关人员就可以涉嫌滥用职权或者徇私枉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但是,追究责任,首先要问清,到底是谁打了这个电话呢?最大可能性是,“老赖”本人或者家人找了当地领导,由党政领导通过法院的领导向执行法官打电话放人。如果这个属实的话,这就是典型的权力干扰司法,权大于法的体现,有关党政领导和法院领导都应当承担责任。还有另一种可能性是,“老赖”本人或者家人找到了法院的领导,由法院领导直接打电话给执行法官要求放人。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是法官知法违法,以权压法的体现,法院领导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正体现了当前司法不公来源的两种情形,一种是来自外面的行政干扰,地方党政机关利用控制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的权力,对司法活动进行不当干扰;另一种则是来自法院和法官的本身知法违法,法官本身滥用权力违法司法,或者是法院领导滥用权力干扰法官正常办案。这两种情形,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都比较普遍,造成司法不公,公众对于司法机关不满,司法机关公信力下降。
当前,我们正面临着司法体制改革。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要围绕着司法不公产生症结进行改革。目前正在试点的省以下司法机关统一管理的改革,就是针对司法地方化进行的改革,相信这一改革将最大程度地减少来自于地方党政的不当干扰。但是,如果保障法官不受法院领导的不当干扰,不让法官沦为行政下属,以及法官本身如何接受监督,不在法外行使司法权力,仍然有许多难题亟待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