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违法干扰要让案件全程留痕

2015年04月02日 07:37   来源:法制日报   游伟

  无论是打探案情、过问细节,还是提出请托、发号指令等,无论是以个人、组织名义,还是以红头文件等形式,都应该一律予以记录、登记和报告

  个别党政领导插手干扰具体案件的办理,已经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顽症。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9年12月发布《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其最后一条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由于上述规定仅停留在法院系统内部层面,而执法环境的改善需要综合治理,领导干部干扰案件办理的形式又比较多样,因此,一个时期以来,司法排除外部干预的能力依然有待强化,一些党政领导通过各种渠道关心、过问、影响、干预司法人员办案的事例仍然有所发生,甚至还产生了一些错案,引起社会的关注。而从实际情况看,事实上,即便是在法院内部,建立完善的案件过问、说清干扰制度的也不多,实际操作效果并不理想,近年来几乎也看不到有对此类问题的情况通报或者公开报道。

  保证司法公正,必须有良好的法治环境,而法治环境的营造,必须从抓“关键少数”开始。为此,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启动的背景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更加权威的形式和更为规范的内容,对党政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的问题划定了红线,亮出了利剑。

  人们注意到,这次中央有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非常具体、细致,在十三条内容中,详细列举出多项违法干预司法的行为,并首次将领导干部纵容身边人和亲属请托说情的间接干扰也确定为是违法行为。这体现出责任的刚性,表明中央在排除干扰、保证司法公正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而从贯彻《规定》要求的角度上讲,目前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将这一顶层设计真正落实到位。

  实践证明,一些领导干部过问案件有着各自不同的理由和形态,最为常见的是借着人民群众来信、社会舆论关注、案件重大敏感,或者是事关地方的大局和稳定等理由,有的虽然也以个人之名关心案件,更多的则是以组织的名义、会议的形式,甚至还出现过具有实际约束力的会议纪要、红头文件等。而对于这样的关心、指示或者具有倾向性意见的文件,相关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大多不敢怠慢,有的还被列入重点案件,纳入督办范围,而办案人员对领导干部关心、过问案件的公与私、是与非等,根本无从判断。许多对案件依法办理产生的不当影响和干扰,其实就是通过所谓正规途径而来的,有的最终还导致了错案的发生。

  应当看到,领导干部以各种名义和形式插手具体案件、干扰正常办案,已经影响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损害了司法公信,但由于它们多半来自一方党政领导或者上级部门,往往使具体办案人员难以招架,必须通过强有力的制度设计和保障,才能加以有效抵御。

  虽然中央的《规定》已经列举了一些违法干扰的形式,但在具体操作上,关心、过问案件与影响、干扰案件办理的界限,还可以更加清晰。因此,在司法机关制定具体的记录规范时,可以考虑先进行全程留痕,无论是打探案情、过问细节,还是提出请托、发号指令等,无论是以个人、组织名义,还是以红头文件等形式,都应该一律予以记录、登记和报告,并设置相关审查程序,予以甄别和判断。从而将案件处理过程全面透明化、公开化,让非法干预行为真正晒在“阳光”底下,不留任何死角。对于可能影响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各种不正当影响和违法干扰行为,不管它们来自何方,也无论其借用何种形式,都应坚决予以抵制,切实保证司法的公正、公信。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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