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作为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这个《决定》的出台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将开展的行政长官普选具有宪制性的规范约束作用。
阅读《决定》的全文,笔者认为有这样一个最为核心的内容变化应当引起注意,即上次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关于提名委员会组成的条款中的“参照”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组成的条款,变成了“按照”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组成的条款。除此“核心”内容的变化外,本次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还有如下两个特点:
第一,规定较细。《决定》不仅对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组成的具体架构作出了规定,即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维持1200人,继续由工商金融、专业、劳工、宗教四大功能界别按同等比例组成,还对提名门款作出了过半数的规定,并将提名委员会产生的候选人人数限定在2至3名的范围内。
第二,《决定》还对过去几年香港社会围绕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形成的四点共识作出了归纳总结:即,香港社会形成了对普选的普遍诉求;香港的行政长官普选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在香港开展行政长官普选对未来香港的发展稳定具有积极的正面作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官必须为爱国爱港者。
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是严格遵循基本法的规定的举动,而不是一种率性行社为,它对于那些试图在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上摆脱基本法轨道而另搞一套的主张是一种断然否定。《决定》通过的重大意义在于,中央依据香港现实,提出了普选底线,以促进香港社会凝聚共识。从这层意义上看,它具有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息纷止争,“一锤定音”的作用,充分显现出国家走向法治,捍卫法治的决心和意志,也体现了中央对于香港政治发展的主导权。
《决定》充分尊重香港社会的普遍民意和共识。其条文具体的特性有利于香港社会在这一问题上缩窄分歧,若规定过于宽泛,只会在香港社会引引起更多纷争。从保障特首普选的平稳性而看,条文的“细”是有利的。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香港真正实现普选还有几步要走,其中最为令人关注的是香港立法会必须对行政长官普选方案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而香港的泛民派议员掌握着行政长官普选方案在立法会中获得通过的关键少数,在香港社会对普选方式争议如此之大的现时社会条件下,如果想要使普选顺利通过,恐怕还有大量凝聚共识的工作要做。否则,香港的普选就有停滞的风险,果然如此,这对于包括香港广大市民在内的理性各方而言,无疑都是一种不愿意接受的结果。
要在香港落实特首普选,香港社会中的少数反对派就需要弘扬理性,抛弃成见,切切实实作出配合的行动。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