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建设需要法律保障

2014年08月11日 10:53   来源:新华网   马若虎

  国务院日前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作为我国首部国家级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这是因为一方面,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将会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构建公平、和谐的环境,从而减少社会矛盾,防范经济和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将深化互信合作,树立国际品牌和声誉,从而提升国家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

  《纲要》指出,要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要以健全法制,规范发展作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原则之一。当前,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进行着探索推进,并取得积极进展,比如江苏省建成以“诚信江苏”网、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信贷信用基础数据库为主的“一网三库”,在交通、环保等领域得到较好应用。但是要看到,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违背信用的现象仍普遍存在,由信用缺失而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不但造成经济损失,更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杜绝这类现象和事故,必须在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的同时,加强严格的法律保障。

  加强严格的法律保障,要上下联动、统筹规划。具体来说,就是加强顶层设计、推动地方工作,并逐步建立统一的法律机制。比如《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作为国家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3月15日正式开始实施,人民银行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各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征信业的法律法规。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应成为相关法律的重要内容。对守信者进行褒扬,给予物质上的奖励和精神上的鼓励,让诚信精神得到弘扬;对失信者予以惩罚,进行经济上的处罚和道义上的谴责,让失信者付出沉重代价。比如,江苏省在开展“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时,就将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纳入相关法律法规,让诚信企业在海关通关、商检、边检等手续方面享受优先待遇,让失信企业面临贷款难等问题。

  将涉及社会信用的内容写入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不容有“法外之地”存在。信用是决定社会生活乃至国家建设的重要因素,绝不能麻痹。建设相关法律,要将“以人为本”作为根本出发点。一是对涉及信用的行为定性,要从人民群众的利益考虑;二是对违法行为的量刑要让群众满意。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涵盖社会方方面面,是一项庞大、复杂的工程,法律法规是这项工程的质量保障。因此,我们不能急于求成,各个环节都不能出现纰漏。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作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落实,我们就能实现既定目标。

(责任编辑:周姗姗)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