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中国光伏不应成为“软柿子”

2014年07月30日 08:00   来源:经济参考报   刘洪

  光伏似乎成了美国拿捏中国的软柿子。继2012年对中国光伏产品施以反倾销反补贴(即“双反”)制裁后,美国铡刀再次开启,日前又初裁通过对中国产品的“双反”决定。而正是在美国的打击下,中国光伏产业雪上加霜,并鼓舞了其他国家磨刀霍霍的非分之想。

  根据美国商务部的初裁,以后输美的中国大陆光伏产品,将面临26.33%至165 .04%的反倾销惩罚性关税;台湾输美的产品税率则是27 .59%至44 .18%。至于台湾商家为何一并遭殃,据说是美方认为大陆厂家钻了美国的空子,通过台湾迂回出口美国。而此前,美方还初裁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最高达33%的反补贴惩罚性关税。

  美国大棒挥舞,中国光伏产品自然很受伤。要知道,在2012年,美国的“双反”制裁就让中国产品缴纳了从29.18%至254.66%不等的惩罚性关税。事实上,许多中国厂家就此被拒之于美国大门外。今番二度开铡,美国的态度也很明显:中国光伏产品,美国不欢迎。

  美国的举动,起了很不好的“示范”作用。2013年中欧光伏摩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欧盟拟效仿美国对中国光伏开刀。经过激烈博弈加友好协商,中欧最终各退一步,避免了一场贸易大战,但美国风暴再起,难免会在欧洲引发新的波浪。

  从美国在光伏摩擦上的始作俑者地位,以及中欧能达成妥协而美国更多单方面制裁,可看出美对华贸易立场的强势。中国要改变这种不利态势,要有进行斗争的勇气,更要有博弈的智慧。

  美国“双反”言之凿凿,其实很多指控都站不住脚。世界贸易组织(W T O )不久前就做出裁定,2012年美国对中国光伏电池反补贴措施违反了世贸《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即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了不当关税。

  这是中国在一系列国际贸易争端诉讼上,在W T O难得的胜诉。但W T O诉讼耗时费力,打赢更多是道义胜利,于实际利益没有太大帮助。以光伏争端诉讼为例,中国提出诉讼已经一年,美国如果上诉,那最后定案可能还需要一年。一年时间,市场已经失去,损失已然无法弥补。而且,美国稍微调整一下措辞做法,W T O诉讼又须从头再来。

  贸易有来有往,美国对中国企业施加不公正的做法,那中国理应采取反制措施让美国尝到苦头。比如,在不少光伏有关的配件中,中国制造中也有美国出口的组件。更何况,贸易是一体的,中国光伏受损,凭什么美国农产品还可在中国畅通无阻?

  博弈,自然须有理有利有节,在强硬同时更要展现灵活性。这正是中欧能避免光伏贸易战而达成妥协的重要原因。而在中美贸易摩擦方面,在过去几年,中国方面总是显得口头功夫多实际动作小,长此以往,反而助长了美国的得寸进尺,中国企业苦不堪言,同时更让其他国家有非分之想,总意图效仿美国的“惯例”。

  当然,也需要看到,中国对美国有着较大的顺差,难免在一些争端上处于守势;而中国光伏产品产能过剩的事实,也让中国在国际争端上底气不足。但面对明显保护主义的做法,中国光伏企业总是坐着挨打,显然非正当之策。中国企业自然要苦练内功、提高竞争力,促使市场多元化,让眼红者无从下手;同时,还需要国家战略上的保护,防止一哄而上最后一拍而散,更不能让中国企业在海外总吃哑巴亏。         

(责任编辑:张无)

分享到:
延伸阅读
  • ·光伏贸易不该只顾结冤家    2014年08月06日
  • ·人民日报:欧盟,别逞一时之快    2013年06月06日
  • ·中欧光伏和解背后的亮点与短板    2013年07月30日
  •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