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中欧光伏和解背后的亮点与短板

2013年07月30日 06:38   来源:红网   吴睿鸫

  历时十个多月的中欧光伏贸易争端终于尘埃落定。27日,谈判主导方之一、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宣布中国光伏产业与欧委会就中国输欧光伏产品贸易争端达成价格承诺安排。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就此发表谈话,表示赞赏和欢迎。尽管目前中欧双方达成协议,暂不对外透露价格承诺细节,但可以肯定的是,双方都基于各自利益,做出了牺牲和让步,是互利双赢的结果,有利于中欧乃至全球光伏产业的共同发展,也为中欧双边经贸关系营造了良好环境。(7月28日《北京晨报》)

  自6月初以来,中国光伏企业可谓摊上大事了。因为,中国光伏产品最大的出口市场,欧盟决定对中国产品征收平均11.8%的临时反倾销税,更为严苛的是,两个月时间如果谈判不妥,将征收高达47.6%的反倾销税。这意味着,中国不仅将彻底退出欧盟市场,影响到数百亿美元的对欧出口,也关系到中国上千家企业的生存和40多万人就业。

  好在7月27日,终于传来峰回路转的利好消息:中欧双方经过艰苦谈判,终于达成了价格承诺。尽管商务部没有透露具体的价格承诺内容,但和解无疑意味着,在这场中欧历史上最大的贸易战中,我国赢得了主动,没有让国内光伏企业遭受灭顶之灾。在贸易冲突越来越多的当下,我们有必要总结这场中欧贸易战的亮点与短板,对于亮点,要发扬光大,对于短板,要及时补齐。

  要说亮点,首先,体现了我国政府在中欧光伏贸易战中,有理有节,主动谋划退路。中国领导人先后与率先向我国发难的德国总理默克尔,以及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多次直接进行电话沟通协调。并且,在中欧光伏冲突一触即发的关健节点,国务院及时发布了《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将2015年国内光伏装机目标从20GW提升至35GW以上,并配套公布了电网建设、电价补贴、财税支持的政策明细。这相当于警告欧盟,中国光伏离开了西方国家,照样能照亮神州大地,从而为中方的谈判地位增加了底气与筹码。

  更为重要的是,全联新能源商会、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可再生能源商会、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光伏产业联盟等5家中国行业商会,联手充当排头兵,主动冲锋陷阵。以往,行业协会,遇到类似贸易争端,总是依赖政府,打赢了大家跟着一同受益。而西方发达国家,信奉市场至上,倘若政府当主角,打头阵,既会受到国际舆论谴责,也不利于解决贸易争端。如今,由企业商会据理力争,反而赢得主动,这种做法,很必要复制开来,成为今后打赢贸易战的一件利器。

  当然,我们在中欧光伏产业和解欣慰的同时,更应看到我国产业的短板。尽管从表面看,光伏产业属于高科技的范畴,但实际上,光伏行业,既是低端的外贸模式,也是高科技的劳动力出售者。我国太阳能光伏行业“三头靠外”,一是生产材料晶体硅,主要从国外进口。二是主要生产设备,也是依靠国外进口;三是生产出来的光伏产品,主要靠国外市场来消化。显然,我们的光伏产业,仍然扮演着为国外制造业打工的角色。光伏产业面临的窘境,似乎再次印证了,中国向国外廉价倾销产品,永远没有主动权,没有核心技术,没有定价权,到头来,也难以拥有市场准入权。在越来越多的贸易摩擦下,无论是技术壁垒,还是绿色壁垒,都会给我国的制造业带来致命伤害。

(责任编辑:年巍)

分享到:
延伸阅读
  • ·中欧关系开创新局面的一年    2015年11月25日
  • ·中欧携手迈向新十年    2013年11月19日
  • ·中欧聚焦“战略对接”    2015年07月01日
  •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