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提供十个‘小姐’,结果一个人影都没有!”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一家夜总会竟拿着色情服务协议,状告“妈咪”芳芳(化名)违约,请求法官判“妈咪”还钱并赔偿违约金。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由于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赔偿不予支持,但妈咪收取的18万元订金要返还。(7月20日新华网、人民网)
法院的判决,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会有丝毫问题,如果从单纯协议违约的角度来说,妈咪显然存在过错,这是因为她许诺给夜总会的10个“小姐”并没有到位。法院考虑到双方都是违法的行为,于是对于夜总会主张的让妈咪包赔损失的诉求没有支持,只是要求妈咪返还夜总会的18万订金。
可是,这样的判决,我们怎么想都不是个滋味。法律对于法院能够承办的案件有着明确的规定:必须是符合公序良俗的案件,必须是合乎法律的案件。很显然的是这个“色情协议”是违反法律的,是违法良俗的。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这样的案件在法院连立案的资格都没有。我们打一个小小的比方,如果贩毒集团起诉某某销售毒品的人员没有支付毒品资金,法院能够受理吗?如果说放高利贷的人员以某人没有支付“利滚利”的利息为由起诉,法院也能受理吗?显然是不可以的。夜总会状告妈咪没有提供10名“小姐”的案件就是同样的道理。
“小姐”尽管存在,却不是法律允许的事情,夜总会尽管也有色情活动,也是不允许的事情。从事色情活动的夜总会和从事提供“小姐”的妈咪都是违法的,他们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个“色情协议”当然也就不受法律保护,不受法律保护的事情,能够在法院立案本身就是一个奇葩的事情。又何况,法院的法官们还大模大样的审理此案?这不是奇怪的事情吗?正常的案件,有的时候法院还会考虑政府的原因不予立案受理,这个违法的“色情协议”为啥就能立案?
即使,法院立案了、受理了、判决了,也就姑且当做是新形式下的新尝试。可问题是,对于这样的案件能一判了之吗?这个夜总会已经在法庭上承认自己是从事色情活动的场所,这个妈咪也是当地最出名的从事色情服务的有名人士,他们双方都承认说他们提供的是“小姐”服务。而这样的事情是严重违法的事情,是法律严厉打击的事情。法院虽然不是公安局,但也是执法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所有公民都有和丑恶现象作斗争的义务,都有报警的义务。法院的法官既然知道夜总会是从事色情活动的场所,既然知道这个妈咪一直在从事“小姐”交易,为啥不能向公干机关报案呢?这起事件当地媒体都已经报道了,全厦门的人都知道了,为什么当地警方不以打击黄赌毒的名义去查办这家夜总会和妈咪?证据都不要搜集了,他们在法庭上的证词已经成了最好的证据。
如此荒唐的“色情协议”能够被立案本身就是奇葩,法官能坦然的审理这样的案件更是奇葩,而对于这样的事情民不告官不究就更是奇葩了。
当法院的法官们一本正经的审理这个“夜总会告妈咪案件”的时候,我们庄严的法律就已经输的一塌糊涂了。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