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不是拒绝舆论监督的“遮羞布”

2014年07月21日 07:05   来源:红网   杨涛

  允许记者对其他人员进行拍摄取证,却不允许对自己拍照,称自己有“肖像权”。7月18日,黑龙江省鹤岗市一位副市长的霸道作风令记者十分不解。(7月20日《现代快报》)

  这位副市长在记者对矿难报道中,主张自己有“肖像权”要记者删除相片,跟某位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声称,为什么官员财产要公开而群众的财产不公开的说法,一样荒唐。公众人物尤其是官员,其隐私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肖像权也要受到相应的限制,肖像权不是拒绝舆论监督的“遮羞布”。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所以,侵犯肖像权也要以营利为目的。当然,如果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也可能侵犯他人的其他权利,例如拍摄他人私密场所的肖像,涉嫌侵犯隐私权,丑化使用他人肖像,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等等。

  在新闻报道中,对于肖像权的使用却是有特殊的规范。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操作来看,为了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为了司法活动的需要、为了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需要等,未经本人同意而在新闻报道中擅自使用了肖像权人的肖像一般不认定为是对肖像权的侵害。例如,在1995年,《上海画报》登载了一组新闻照片,其中一幅画面是某女士在某商场化妆品柜台选择化妆品的情形,题目是《青春与美丽的诱惑》,涉及肖像的运用。由于照片用于纯粹的新闻报道,静安区法院判定该报道没有侵犯起诉的女士的肖像权。不过,对于普通人的肖像而言,肖像在新闻报道运用时,应当是在新闻报道的有机组成部份,是为新闻报道服务的,而不是用于商业性利益,也不能涉嫌到侵犯肖像权人的隐私。

  但是,对于公众人物尤其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来说,则另当别论。因为官员掌握了公共权力,为了防止官员滥用公共权力危害公共利益,就必须对官员进行最广泛的监督,从而官员的隐私权、肖像权都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一个官员与他人偷情,即便是为普通公民所拍摄,也不存在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的问题。而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了公众人物的肖像,往往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问题。世界各国的媒体和法学者均认为有些属于个人隐私的事实发生在平民百姓身上不能报道,而发生在公众人物身上却可以报道。例如,2003年巴黎一家法院作出判决,宣布当年追逐戴安娜王妃拍照的三名“狗仔队”摄影师无罪,主要理由就是因为在公路上发生车祸的车辆已不是私人空间,戴安娜王妃遭遇车祸的那天公路上任何人都可以看见戴安娜王妃和她的男友多迪,因此摄影师并没有侵犯他们的隐私权。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众人物在新闻报道中的肖像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2005年5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刘翔诉北京《精品购物指南》报侵犯其肖像权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获得刘翔在雅典奥运会赛场形象的图片来源合法,其为回顾2004年具有影响的事件而进行的报道中使用了刘翔在公共场合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上述肖像的使用并非用于广告,其行为合法,不构成侵犯刘翔的肖像权。

  一个体育明星的肖像权要受到限制,作为官员的肖像权更应当受到限制。记者拍摄到该副市长的肖像,是在采访一起矿难途中。当时记者与政府工作人员一起前往煤矿,途中意外遭遇障碍,车辆无法通过,记者拿出相机对当时的情况进行拍照留证,从而拍摄到副市长的肖像。这种行为完全属于新闻报道中的“合理使用”肖像,作为分管煤矿安全的副市长本身就在该新闻现场,副市长作为官员也应当受到舆论监督,他以“肖像权”来要求记者删除相片,完全不能成立。

  当然,公众人物包括官员在内,并非没有肖像权,比如,记者拍摄他的肖像完全不是为了进行新闻报道或者监督,而是从事商业活动,或者有意丑化他的形象,或者他在个人隐秘场所从事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时被拍摄。但是,记者拍摄时并非属于上述情形,而该副市长抬出“肖像权”,恐怕就想用它来当“遮羞布”而拒绝舆论监督。我看有关部门得好好地给他上一堂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法律课,也得好好查查他在该起矿难中到底有无失职、渎职的行为。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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