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沪深交易也分别对《上市规则》中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于同一日对外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此轮改革以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为目标,新增了主动退市情形和重大违法退市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但能否就此改变A股市场的投资生态,催生价值投资的兴起,还有待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尤其是新政策的落实程度。
长期以来,中国股市“退市难”、“退市少”的问题十分突出。从1993年《公司法》确立了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到目前为止,我国证券市场累计仅有78家上市公司的股票退出交易,占总上市公司(逾2500家)的比例约为3%,年退市率仅为约0.1%,远远低于欧美等成熟市场的比例(2003年至2007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年均退市率为6%,纳斯达克年均退市率为8%)。一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及时退出市场,想退出的公司又不能退出,这早已严重地影响到证券市场的运行生态,由此产生了“壳资源”屡遭爆炒、诸如星美联合等壳公司营收与市值严重畸形等股市怪象,这也是A股价值投资一直无法兴起的一个重要原因。
造成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退市机制运行不畅的原因非常复杂。首当其冲的是制度的不完善。宽松的退市标准与低廉的违法成本,让那些处于退市边缘的公司,通过简单的财务手段就可以规避诸如“公司最近连续三年亏损”的规定;相关制度条款的不具有可操作性,以及“可以由监管部门决定终止上市”等自由裁量过大的表述,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其次,是退市动力不足。这既包括由于审核制所带来的上市资源的垄断与稀缺,上市所付出的巨大代价和收益,使得上市公司不愿意轻易的退市,也包括地方政府由于政绩的考量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盲目投资或投机投资之后,如果强制退市利益得不到保障所产生的多重阻力和压力。在多方利益的类似“合谋”之下,每次退市制度往前推进之时,最后都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这些既是决定退市改革会否成功的关键,也是改革必须直面的难题。
从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监管部门对退市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已提出了很多具有针对性的改革内容。比如,进一步明确了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首次将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重大违法公司纳入强制退市范围;首次引入主动退市,在实施程序、后续安排等方面作出了专门安排。如果这些都能够顺利推进的话,毫无疑问将淘汰一批“不死鸟”的壳公司,逐渐解决上市公司“退市难”、“退市少”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牵涉到现有市场条件、社会环境配套问题等多方面的问题,强制退市难、主动退市少等问题在短期内恐难有根本性的扭转。这也意味着,退市制度改革还有很多艰巨的工作亟待完成。比如,在制度完善层面,需要进一步严格监管制度,加强制度的可执行性,尤其是要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比如,完全可以把意见稿中“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强制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改为“证券交易所必须依法强制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由此既可以规避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又能加大对不良公司的威慑力,可谓是一举多得。
与此同时,尤其要完善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比如,在加快推进退市制度改革的同时,也要配套推进注册制度改革,只有在入口与出口都形成市场化的运作机制,才不会产生“堵塞”等病症;又如,要加快推进《证券法》的修改、建立集体诉讼制度等,否则退市制度仍将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作用,价值投资的生态建设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