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原平市交警大队以无牌照为由,在没有出具扣留凭证的情况下,强行扣留陕西华阴市法院在山西五台县执行查封、扣押的涉案31辆工程车。经报道后,引起社会关注。28日,原平市公安局召开紧急会议研究此事,责成交警大队与华阴市法院共同协商。(6月29日《京华时报》)
执法碰撞本身未必是一件坏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执法对象,法院与交警当然并不能例外。如果因为法院和交警部门都属公权力机关,所以彼此之间得过且过,反而是不正常的。所以,对于这起法院PK交警事件,不能单纯地仅从“执法碰撞”这一个角度来论是非,而应从事实出发,以法律为评价曲直的根本逻辑起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同时条例还规定,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为标的物,法院的裁定书就是车辆移动的法律。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山西原平市交警大队在陕西华阴市法院出示了司法裁定书的情况下,仍然置之不理,并且没有出具扣留凭证就强行扣留相关车辆的行为,既不符合执法程序,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有滥用执法权的嫌疑。至于说查扣车辆是为了保障“行驶安全”,防止“阻塞交通”,显然更是十分牵强,再正当的诉求,都不能成为无视程序正义和法律的理由。
说起来,这其中的道理是显而易见的。法院的司法裁定书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体现为,在其有效期内,适用于全国任何一个地方。这其实是保障法律威严和尊重法律的一个根本原则。作为执法人员,原平交警对这样的基本法律常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并不陌生,之所以反其道而行之,显然还是一种地方主义、准确点说是“地盘主义”在作怪。
所谓的“地盘主义”就是我的地盘我做主,在自己权力管辖的一亩三分地上自行其是,很多时候甚至不顾忌法律的存在。不能不说,这种法律意识淡漠的行为,暴露出一种“权大于法”的思维。今天,原平扣了华阴的车,明天,华阴会不会报复性地扣留原平的车?如果公权力部门都不按法律而是凭权力行事,那么执法就会成为一种闹剧,狭隘的“地盘主义”最终会伤及自身。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