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效果论”为行人闯红灯“站岗接力”辩护

2014年06月03日 07:07   来源:西安晚报   陈广江

  武汉汉阳城管日前出台针对“闯红灯”不文明行为的新措施,行人被发现过马路闯红灯之后,无须再强制性缴纳10元罚款,而要在原地替市容监督员“值班”,直到抓到下一个违规过马路的行人才可“下岗”。当地城管部门的统计显示,措施实行一周以来,闯红灯违规行人较此前下降五成。(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6版)

  屡禁不绝的“中国式过马路”既不文明也涉嫌违法,必须下大气力治理,但具体如何治理考验着城市管理者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智慧。而“站岗接力”的处罚方式于法无据,显得很不“文明”,名为“创新”,实为“懒政”。

  行人闯红灯且不听劝告,可以依据交通法规进行处罚,但这是交警的事,城管不该大包大揽,更不能把执法权委托给本身没有执法权的市容监督员。作为“临时工”,市容监督员执法本就不让人放心,再把这种执法权“委托”给闯红灯的违法者,这哪里是所谓的“岗站接力”,分明是添乱。

  行人闯红灯罚“站岗”的做法明显于法无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违反交规,可处警告或罚款,但并没有规定可以罚“站岗”。用一种涉嫌违法的方式去治理公民的违法行为,更像是缘木求鱼。

  市容监督员要求闯红灯者必须“站岗”,直到抓到下一个违规者才可“下岗”,这做法本身就涉嫌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无论如何都轮不到市容监督员。另外,“站岗接力”也包含一种侮辱、出丑的成分,涉嫌侮辱公民人格。

  有些人还以“效果不错”为“站岗接力”辩护甚至点赞,这恰恰说明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远远不够。在现代法治社会,任何善意、正义的目的都不能通过有违法治理念的手段来实现。“效果论”注定无法成为“站岗接力”存在的理由。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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