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佛山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揭阳市委原书记陈弘平涉嫌受贿、贪污、行贿一案,公诉机关指控陈弘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253亿元、港币17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与他人共同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人民币350万元以及为其职务的去留给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林存德行贿现金100万港元。(4月22日《南方都市报》)
陈弘平当庭否认了其贪污与行贿行为,表示在指控的受贿中,9500万元系借款,另有部分是礼金。等于将自己推得是干干净净,他还表现得很“仗义”,在庭审结束前陈再三乞求法院放过那些给他行贿的企业。他在庭审中说,揭阳地区经济不发达,这些企业为揭阳的发展做出过贡献,揭阳的经济也离不开这些企业。
先把自己推得干干净净,还不忘给向他行贿的企业开脱,可是既然知道揭阳地区经济不发达,而这些企业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何以还要收受这些企业的贿赂?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功臣进行“敲诈勒索”?
陈弘平为行贿企业开脱,不是他很仗义,而只是显得他无视与罔顾法律。其实先有行贿,才会有受贿,行贿者与受贿者本来就是腐败利益同盟,属于一丘之貉,实际上是合谋的关系,属于共犯。某种程度上来说,打击多少受贿犯罪,便也应打击多少行贿犯罪,两者是等量存在。
而这些行贿企业是否与陈弘平还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以至陈弘平还在法庭上为行贿企业辩护?当陈弘平为行贿企业辩护,行贿企业会感激,而行贿商人如不因行贿罪被抓,也可以避免他狗急跳墙,如果还有其他的隐情,则可能不会被发现。另外,在很多腐败案件中,行贿者无需为自己的行贿犯罪承担法律责任,让他们没有了戴罪立功、检举揭发的机会。这都可能是陈弘平替行贿企业辩护的原因。
当然,我们可以质疑陈弘平为自己开脱的理由,却不能剥夺其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落马官员替自己辩护,是行使其正当权利,无可非议。不是非得一到法庭上就必须见到落马官员痛哭流涕,深切忏悔才能令公众满意。以往一些官员落马,往往站在法庭上的姿态,就是一种“我有罪”而忏悔的形象,像日前有媒体曝光,落马官员受审时与在任时,形象判若两人,这除了是“冰火两重天”的处境逆转所致,其实也是一种无可奈何的选择。落马官员如不痛心疾首,赶紧忏悔,却还精神焕发,趾高气扬,忙于为自己辩护,那就是怙恶不悛,就是罪大恶极,组织可能从严处理,也会激起民愤,于是在这种语境下,落马官员往往都是低垂着头颅,而外界往往早已对那些甚至还仅只是接受调查的官员就批倒批臭,虽表现了公众对于腐败的痛恨,但也是受到了有罪推定的影响,此时,一切都尚没尘埃落定,对“疑似贪官”进行批判,其实也是对其正当权益的一种侵犯。
推进司法改革,正是要改变有罪推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正当权利,而涉嫌贪污腐败嫌疑人的权益,自也应包括其中。我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一准则照样适用于落马官员。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