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公务人员理当清理出去

2014年06月03日 06:53   来源:红网   李振忠

  有网友反映,米脂县水资源管理办王某吃空饷十余年,同时还在县里的联通公司兼职,领着双份工资。1日,记者从米脂县纪委了解到,王某已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6月2日《华商报》)

  兼职的危害在于,拿着国家的俸禄,顶着公家的官帽,而做自己的兼职。纪委官方人士介绍,因王某是在处理完单位内部的事情,才在外兼职。“单位内部事情”处理完,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其一,反证了该单位人员人浮于事尸位素餐,其二,要么裁员减负,要么由上级或监督部门查找该单位人浮于事的弊端,以更好地寻找工作热点为老百姓做一点实实在在的事情。而事实上往往如此,一方面单位衙门无事可做,一方面老百姓的事情堆积如山无人问管。脸难看、事难办、门难进的问题之前,恰恰就是这种懒汉作风之下的衙门作风横行。所谓的公事“处理完”,本身就是一种衙门作风的延伸。

  “多年来,单位安排的工作,王某均能顺利完成,只是偶尔会提前下班。”这是兼职当事人领导的原话,其为兼职者讳并开脱的意思很明显。“偶尔”提前下班,这叫一块怎样的遮羞布?“提前下班”本身就存在集体“遮羞”的问题,而当某个个人“提前下班”,只有一种说辞比较客观,即违规违纪早退。而更可能的猫腻在于,领导收了当事人的好处费而默许了这种提前下班,当然也默许了这种违纪吃空饷。一个单位的公务人员,有何权力安排自己“提前下班”?完成工作即可提前下班,如此理由之下,衙门岂不就成了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菜市”?

  如果其家庭情况确属困难,他可不可以从事其他劳动取酬的工作以改善家庭经济收入?《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作出了如下规定与说明: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对于劳动取酬或者其他业余的经营买卖等活动,相关文件并未作出禁止的规定。而被禁止的取酬行为,是指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兼职的。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任何一个公职人员,均不得以家庭困难为理由而在任何单位与经济实体中兼职,如果存在兼职,就一定要接受组织处分,或者收缴所得,或者开除公职。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公务人员,理当清理出去,因为他也不可能做到为民服务。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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