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及产品品牌是市场效应的自然反映,产品是否驰名、是不是名牌,消费者最有发言权。应该以此为契机,对类似评选认定来一次全面清理,让政府公权力从各类市场评选活动中退出来,把评价主导权还给市场和消费者
5月1日起实施的新《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20天来,该法得到较好执行,大多数产品的外包装和广告宣传上已见不到相关字样。
此举体现了对经济客观规律的尊重,对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积极意义,理应点赞。
笔者认为,还应该以此为契机,对名牌评选、企业及产品排名等类似评选认定来一次全面清理,让政府公权力从各类市场评选活动中退出来,把评价主导权还给市场和消费者。
由相关部门主导的中国驰名商标和曾经的中国名牌等评选,在过去有一定的客观合理性。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初期,由于市场要素发育很不充分,加之企业和消费者的品牌意识不强,通过政府“有形之手”评选认定产品优劣,对企业创新创优、增强产权意识、培育名优品牌起到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其负面效应日益凸显,饱受诟病。
一是政出多门。这些评选认定的共通之处是由政府部门或挂靠的协会、学会操刀,缺乏市场机制和消费者参与。二是泛滥成灾。“名牌”遍地是,“驰名”漫天飞,其中有些消费者并不熟悉,因质量问题上黑榜的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也层出不穷。既扰乱市场秩序,又误导消费者,更损害政府公信力。三是扭曲变味。近年来,有些评选正异化成多方各取所需的畸形产业链,评选标准不尽科学,不仅加重企业负担,而且极易滋生腐败。
实际上,企业及产品品牌是市场效应的自然反映。产品是否驰名、是不是名牌,消费者最有发言权,应由市场说了算,正所谓“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
政府有关部门主导下的一些商业评选、认定,不仅违背市场经济规律,而且缺乏法律依据,更超越了政府职责。其实质是将国家信誉贴在了企业产品上,评上的企业可以借此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有些企业为了获得政府品牌认定的好处,从市场竞争转而向政府寻求资源,这就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渠道和工具。近年来,一些专家多次呼吁废除政府部门主导的名牌评选和企业排名活动,政府有关部门也采取了一些跟进措施。2007年,商务部宣布退出“全国餐饮百强评选”,2008年后国家质检总局没有评选新的中国名牌、中国世界名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各级政府也大幅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真正向市场放权。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操刀品牌认定,客观上不利于营造企业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遵循市场规律,回归政府职能,不仅要禁止企业将驰名商标用于宣传,需要公权力从企业、产品等评选、排名等微观经济活动中退出。(经济日报记者 吴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