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制度 促进就业公平

2014年04月21日 14:38   来源:人民日报   尹海文

  消除就业歧视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就业歧视造成部分社会成员就业困难,阻碍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拉大收入差距,加剧贫困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发生就业歧视的一个重要根源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采取措施完善法律制度,消除就业歧视,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消除就业歧视,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基础环节是立法。目前,我国还没有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相关法律中虽然有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但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难以使受歧视者受益、使歧视者受罚,就业歧视问题还不能完全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因此,应加强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鉴于就业歧视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在已有理论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先制定反就业歧视暂行办法,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专门法律。在反就业歧视暂行办法中,应明确规定就业歧视的内涵和外延,强调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在保证公民平等就业权上的责任和义务,禁止任何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作出歧视性规定。与此同时,应抓紧清理目前一些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涉嫌就业歧视的内容。

  加强配套制度建设。首先,加强劳动监察。制定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在劳动监察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及法律责任,为受歧视者提供行政救济;为劳动监察工作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保证劳动监察机构有效履行职责。其次,建立准司法救济制度。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建立一个政府主导的类似“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组织。这个组织的职能可以比照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在发生就业歧视案件时代表就业(求职)者与雇主谈判,帮助就业(求职)者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诉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以代表就业(求职)者的利益提出立法建议等。

  加强公共政策干预。在完善就业政策的同时,建立反就业歧视政策的监控和评估机制。一是在相关公共政策中倡导就业平等的理念、体现促进平等就业的要求,并抓好贯彻落实。二是在公共事务和公共管理中融入非歧视理念。我国存在就业歧视的深层次根源,是传统文化中一些消极因素特别是等级制度的影响。在公共事务和公共管理中融入非歧视理念,培育人们的公正、平等意识,对于消除就业歧视具有重要意义甚至根本作用。三是构建平等的就业政策体系。就业歧视之所以发生,既有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就业政策不统一不协调的原因,还有监督检查不到位、惩处纠正不及时的原因。应通过构建平等的就业政策体系,弥补法律制度的不足,加强就业监管,规范人员招聘、劳动用工等行为。四是对就业歧视进行监控和评估。借鉴国际经验,统计和收集就业歧视方面的数据,评估劳动者在获得就业机会和职业选择上发生歧视问题的原因、性质、规模等,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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