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市政债法律制度需先行

2014年03月26日 08:07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包兴安

  进入3月份,市政债的字眼频频出现。

  日前发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明确提出,要“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日前表示,对地方债要严格控制,类似于美国市政债。那么市政债到底是什么,美国市政债对我国有何启示呢?

  美国是市政债发展最早规模最大的国家,市政债在政府债务的占比约为20%,其市场化发展模式和监管体制已比较完善。截至2013年二季度,美国市政债的存量规模达到了3.72万亿美元,占据整体债券市场规模10%左右。

  美国市政债有三个特点:

  首先,市场化和法制化是其发展的基础。为了防范和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美国已形成了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规模控制、信用评级、风险预警、危机化解等为手段的风险监控框架体系。

  以法律为基础的规范的市政债管理制度最大的优点在于公平与透明,避免了中央与地方的讨价还价。而且在政府层面为有效防范市政债券系统性风险提供了源头性保障。

  其次,美国市政债品种丰富,分类清晰。美国市政债分为一般责任债券和收益债券。一般责任债券由州和地方辖区发行,以发行人的完全承诺、信用和税务能力为保证;收益债券是为项目或企事业单位融资而发行的债券,以发行人所经营项目的收入能力和财务自立能力来作担保。

  第三,美国市政债的投资者主要为个人投资者、货币市场基金、共同基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封闭式基金以及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主要以家庭为主,机构投资者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主。这种结构既有助于防止风险扩散,也能发挥当地居民熟悉当地市政项目的信息优势,更好地监督资金使用。

  反观我国,目前市政债还处于起步阶段,可以结合美国经验,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市政债。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为我国市政债券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抓紧研究调整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把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据媒体报道,近日浙江、江苏、北京、江西、广东等地区都在为市政债发行做准备。其中,浙江温州尝试对民资推出项目入股,操作上明确了用项目净利润来兑付投资人的收益,并用市政府财政拨款设立备付金,以这种方式曲线试水市政债。可以看到,我国市政债券的推进正在加速。

  然而,鉴于目前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巨大,债务风险问题突出,而财税体制、地方政府管理体制没有完全改革到位,在债务风险防控机制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发展市政债的起步阶段,一定要完善市政债的风险管理机制。

  笔者建议,要从市政债的市场准入门槛、信用评级体系、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以便有效防范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建立规范的市政债市场推动实体经济有质量的发展。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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