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太子辉”案可成为强力扫黄的警示

2014年04月17日 09:36   来源:中国网   刘昌松

  昨天,关于东莞太子酒店董事长梁耀辉(人称“太子辉”)的两条消息,非常惹眼,一是因其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东莞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二是同样因该行为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罢免了全国人大代表的职务。(4月14日中新网)

  从央视2月9日上午对东莞部分酒店经营色情业进行报道,从而引发东莞“扫黄”风暴,公安部派人督办,到近日中央4部门联合开展“扫黄打非·净网2014”专项行动(据称该行动有望持续一个月以上),逐步让公众感到,这次扫黄不像是一时的权宜之计,似乎要真格了,尤其是在东莞有头有脸的红顶商人“太子辉”也被抓,并以一个死刑圆罪种被刑事追诉,仿佛是一个信号,要以他作反面教材示范国家“扫黄”的决心。

  “扫黄”行动能涉及到哪些罪名罪名呢?根据刑法的规定,卖淫方面的犯罪包括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卖淫本身不是犯罪,但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还去卖淫,则成立传播性病罪;嫖娼本身也不是犯罪,但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还去嫖娼,也成立传播性病罪,另外嫖宿的对象若为幼女也成立犯罪,即嫖宿幼女罪(此罪由于将幼女污名化为妓女而倍受指责,有望被废除)。扫黄涉及的罪种大致就这些。

  单纯的卖淫、嫖娼虽不是犯罪,却是治安违法行为,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最高可处15日拘留,5000元罚款;以前还可以劳教,现在少了这项“待遇”。

  在上述卖淫嫖娼所涉犯罪中,最重的罪名要数组织卖淫罪(太子辉涉嫌的罪名)和强迫卖淫罪了,因为该两种罪的最高刑可处死刑。在废除死刑成为国际趋势的当今,大国、强国中欧盟所有国家都废除了死刑,俄罗斯、加拿大也废除了死刑,美国38个州废除了死刑;印度虽未废除死刑,但17年只执行过一起死刑犯;日本虽未废除死刑,却一年最多判处不超过3起死刑案,且执行一名死刑犯平均要花费10年时间(慎之又慎到了极致)。我国也在从少杀、慎杀向不杀过渡,立法上也在逐步减少死刑罪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即废除了13种罪的死刑(现还有55种死刑罪种),但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却被保留下来,可能上立法决策者(尤其是执政党的最高层)还想在“扫黄”行动中,依靠该两罪保持巨大的威慑作用。

  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被规定在一个刑法条文(第385条),两者的法定刑也完全一样,该两个罪之所以规定有死刑,很大程度上与该两种都包容了强奸罪(即对组织来的卖淫进行强奸或强奸后再迫使卖淫,都不另定强奸罪)也包容了造成被强迫卖淫者重伤或死亡等严重情节有关。单纯的组织卖淫,而没有强迫卖淫、致人重伤死亡等恶劣情节,很少会被判死刑。但也有例外,41岁的马玉兰在北京石景山西郊宾馆内组织卖淫,即是单纯的组织卖淫(当时她的生意很火,甚至有国家部级官员也到她那去买淫),1998年她被判处了死刑,成为全国组织卖淫罪判处死刑的首例,当时马玉兰毫无思想准备,还以为只判个10年、8年,最多无期,宣判死刑时立即晕倒在被告席上。

  还有杭州的汪红英案,也是单纯的组织卖淫。汪红英伙同他人在杭州芭堤雅娱乐公司,组织10多人先后卖淫仅114次,非法获利仅6万多元,汪红黄于2009年即被以组织卖淫罪判处了死刑。

  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犯有多种罪,其中又多包括组织卖淫罪,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身并没有死刑(最高可处15年),若要判组织者、领导者死刑,多要借助其另犯有的其他罪,组织卖淫罪即是重要罪种。例如福建南平的陈凯案。陈凯在福建南平通过经营酒店、桑拿、游戏机厅、迪吧、夜总会等聚集大量钱财,2005年被指控犯有组织卖淫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合同诈骗罪、行贿罪、偷税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但只有组织卖淫罪被判死刑,其他罪只有无期、有期,最后合并决定执行死刑。

  现在回到太子辉案。太子辉虽不是党政机关高级干部,但在东莞也是呼风唤雨、说一不二的人物,不仅有全国人大代表的光环,还有著名五星级酒店太子酒店的老总以及由太子酒店名义投资的“全国最大酒店”东莞奥威斯国际会议酒店幕后控制人等身份,近来还在海外经营石油油井,身价几十上百亿,福布斯也榜上有名。现在,他要求辞去全国人大代表职务也未被接受,而以罢免的方式将其清除出了全国人大代表行列;司法机关连个招呼也不打,就将其刑事拘留了(一清除代表身份,即可不经人大组织准许,即可拘留或逮捕了),使其投案自首的机会也没有了。我在想,难道当局这样做是担心太子辉有了自首这样的从轻情节,将来判处极重刑罚没法实现?太子辉若想到这一点,一定会惊出一身冷汗。

  据我观察,这次全国范围的扫黄工作,包括净网行动,确实不太像以往的扫黄,似乎不会运动过后一切如故,而会持续进行下去,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意识到,黄赌毒是许多犯罪包括官员腐败犯罪的温床,“黄”尤其首当其冲,连“赌”和“毒”也以常以黄窝为基础和基地,必须除恶务尽。因此我认为,太子辉案确实可成为“扫黄”的一个极好反面教材,成为一个鲜明的示范标杆,让那些想通过涉黄经营发大财的人引以为戒——试想想,财力如此雄厚、并有全国人大代表之光环的太子辉也被以死刑罪种追究了,你还抱什么侥幸?那些还认为想通过从事“无噪音无污染,拉动内需促发展”的性服务工作过上好日子的人,也应尽快另作打算,因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一直在网上从事着色情服务的人们,最好早点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责任编辑:周姗姗)

分享到:
延伸阅读
  • ·以罚代刑 如此扫黄只会越扫越黄    2016年04月29日
  • ·莞式扫黄切莫“沽名学霸王”    2015年01月23日
  • ·东莞经济低迷焉能怪罪于扫黄    2014年04月25日
  • ·扫黄要从彻查民警队伍入手    2014年03月26日
  •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