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辉”案可成为强力扫黄的警示

2014年04月17日 09:36   来源:中国网   刘昌松

  昨天,关于东莞太子酒店董事长梁耀辉(人称“太子辉”)的两条消息,非常惹眼,一是因其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东莞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二是同样因该行为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罢免了全国人大代表的职务。(4月14日中新网)

  从央视2月9日上午对东莞部分酒店经营色情业进行报道,从而引发东莞“扫黄”风暴,公安部派人督办,到近日中央4部门联合开展“扫黄打非·净网2014”专项行动(据称该行动有望持续一个月以上),逐步让公众感到,这次扫黄不像是一时的权宜之计,似乎要真格了,尤其是在东莞有头有脸的红顶商人“太子辉”也被抓,并以一个死刑圆罪种被刑事追诉,仿佛是一个信号,要以他作反面教材示范国家“扫黄”的决心。

  “扫黄”行动能涉及到哪些罪名罪名呢?根据刑法的规定,卖淫方面的犯罪包括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卖淫本身不是犯罪,但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还去卖淫,则成立传播性病罪;嫖娼本身也不是犯罪,但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还去嫖娼,也成立传播性病罪,另外嫖宿的对象若为幼女也成立犯罪,即嫖宿幼女罪(此罪由于将幼女污名化为妓女而倍受指责,有望被废除)。扫黄涉及的罪种大致就这些。

  单纯的卖淫、嫖娼虽不是犯罪,却是治安违法行为,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最高可处15日拘留,5000元罚款;以前还可以劳教,现在少了这项“待遇”。

  在上述卖淫嫖娼所涉犯罪中,最重的罪名要数组织卖淫罪(太子辉涉嫌的罪名)和强迫卖淫罪了,因为该两种罪的最高刑可处死刑。在废除死刑成为国际趋势的当今,大国、强国中欧盟所有国家都废除了死刑,俄罗斯、加拿大也废除了死刑,美国38个州废除了死刑;印度虽未废除死刑,但17年只执行过一起死刑犯;日本虽未废除死刑,却一年最多判处不超过3起死刑案,且执行一名死刑犯平均要花费10年时间(慎之又慎到了极致)。我国也在从少杀、慎杀向不杀过渡,立法上也在逐步减少死刑罪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即废除了13种罪的死刑(现还有55种死刑罪种),但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却被保留下来,可能上立法决策者(尤其是执政党的最高层)还想在“扫黄”行动中,依靠该两罪保持巨大的威慑作用。

  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被规定在一个刑法条文(第385条),两者的法定刑也完全一样,该两个罪之所以规定有死刑,很大程度上与该两种都包容了强奸罪(即对组织来的卖淫进行强奸或强奸后再迫使卖淫,都不另定强奸罪)也包容了造成被强迫卖淫者重伤或死亡等严重情节有关。单纯的组织卖淫,而没有强迫卖淫、致人重伤死亡等恶劣情节,很少会被判死刑。但也有例外,41岁的马玉兰在北京石景山西郊宾馆内组织卖淫,即是单纯的组织卖淫(当时她的生意很火,甚至有国家部级官员也到她那去买淫),1998年她被判处了死刑,成为全国组织卖淫罪判处死刑的首例,当时马玉兰毫无思想准备,还以为只判个10年、8年,最多无期,宣判死刑时立即晕倒在被告席上。

  还有杭州的汪红英案,也是单纯的组织卖淫。汪红英伙同他人在杭州芭堤雅娱乐公司,组织10多人先后卖淫仅114次,非法获利仅6万多元,汪红黄于2009年即被以组织卖淫罪判处了死刑。

  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犯有多种罪,其中又多包括组织卖淫罪,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身并没有死刑(最高可处15年),若要判组织者、领导者死刑,多要借助其另犯有的其他罪,组织卖淫罪即是重要罪种。例如福建南平的陈凯案。陈凯在福建南平通过经营酒店、桑拿、游戏机厅、迪吧、夜总会等聚集大量钱财,2005年被指控犯有组织卖淫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合同诈骗罪、行贿罪、偷税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但只有组织卖淫罪被判死刑,其他罪只有无期、有期,最后合并决定执行死刑。

  现在回到太子辉案。太子辉虽不是党政机关高级干部,但在东莞也是呼风唤雨、说一不二的人物,不仅有全国人大代表的光环,还有著名五星级酒店太子酒店的老总以及由太子酒店名义投资的“全国最大酒店”东莞奥威斯国际会议酒店幕后控制人等身份,近来还在海外经营石油油井,身价几十上百亿,福布斯也榜上有名。现在,他要求辞去全国人大代表职务也未被接受,而以罢免的方式将其清除出了全国人大代表行列;司法机关连个招呼也不打,就将其刑事拘留了(一清除代表身份,即可不经人大组织准许,即可拘留或逮捕了),使其投案自首的机会也没有了。我在想,难道当局这样做是担心太子辉有了自首这样的从轻情节,将来判处极重刑罚没法实现?太子辉若想到这一点,一定会惊出一身冷汗。

  据我观察,这次全国范围的扫黄工作,包括净网行动,确实不太像以往的扫黄,似乎不会运动过后一切如故,而会持续进行下去,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意识到,黄赌毒是许多犯罪包括官员腐败犯罪的温床,“黄”尤其首当其冲,连“赌”和“毒”也以常以黄窝为基础和基地,必须除恶务尽。因此我认为,太子辉案确实可成为“扫黄”的一个极好反面教材,成为一个鲜明的示范标杆,让那些想通过涉黄经营发大财的人引以为戒——试想想,财力如此雄厚、并有全国人大代表之光环的太子辉也被以死刑罪种追究了,你还抱什么侥幸?那些还认为想通过从事“无噪音无污染,拉动内需促发展”的性服务工作过上好日子的人,也应尽快另作打算,因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一直在网上从事着色情服务的人们,最好早点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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