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通行费”是典型的“法无授权”

2014年04月14日 07:57   来源:扬子晚报   马涤明

  3月底,长沙的车主们都收到这样一条短信:“请于4月1日前缴纳路桥通行费,逾期未缴纳的将按相关规定征收滞纳金。”过不过桥,都得交费(4月13日中国广播网)。

  政府收费行为的合法性,只能是于法有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然而,长沙市的收费还贷范围,不仅是桥梁建设,还有道路,则合法性存疑。特别是采取年票制征费,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从民法精神来看,明显是侵害了一些车主的合法权益,人家的车不在长沙行驶,或很少通过桥梁,凭什么让人家交一年的通行费?年票制主要是为了节约征收成本,并减少拥堵,站在政府自己的角度上,年票制是有道理的;然而,政府不能因为自己方便,就把不利转嫁给市民,即便出于道路畅通的考虑,也不行,因为政府任何行为都不能偏离“依法”二字。公权力如果因为出发点正确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会导致公权力行为的不确定性,也就很难避免以不正确的出发点行事。

  法制社会中,政府行为的基本准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长沙市的,属于典型的“法无授权”。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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