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50次 照当公安局长?

2014年02月25日 07:19   来源:羊城晚报   马涤明

  江西都昌县副县长、县公安局长彭新球在驾驶公车私用过程中发生多次交通违章,违章罚款人民币合计5050元、违章扣分共记177分。彭新球违反规定将应由个人承担的公车私用违章罚款5050元在公安局财务报支,违章记分在县交警大队全部消除。九江市纪委决定,给予彭新球党内警告处分,收缴其应由个人承担交通违章罚款5050元并上缴财政。(2月23日《法制日报》)

  一年多时间,违法驾车仅道路监控拍到的就有50起,扣分达到177分,这是在开车,还是在演惊险大片?最雷人的,不是一个人如此冒险驾车,置公共安全于不顾,而是公安局长、执法者,有道路交通安全管辖之责的领导干部,拿法律不当一回事。更雷人的是,此人创下惊人的违法记录之后,仍可继续担任副县长、公安局长。自己拿法律当儿戏,然后又是主管全县的司法工作,又是担任执法部门的“一把手”,这是在拿法律开玩笑,还是拿老百姓开玩笑——这种人来主管执法,能有公平公正吗?老百姓能有安全感吗?

  这个“177分”的副县长兼公安局长,犯有多宗过错:一是,一人两辆专用车,而且第二辆车是“八项规定”出台后被他占用的,属顶风违纪;二是,公车私用;三是,严重违法驾车;四是,将本应个人承担的违法罚款用公款报销;五是,利用职权在其管辖的县公安交警大队消除违法积分。这五宗过错,拿出一条来,都可以免职撤职,甚至开除党籍公职。违规配车、公车私用被免的干部已经很多了,这里无需引证制度条文。而个人应承担的罚款用公款报销,实质已涉嫌贪污。《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有贪污、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彭新球的问题即便算不上“严重”,也算得上“较重”吧?再加上严重违法驾车、公车私用、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等问题“数罪并罚”,最终仅是一个“党内警告处分”,这究竟是处罚,还是保护?

  “罚酒三杯”,其实就是纵容腐败。这种情况提醒有关方面:处理违纪和腐败问题,要不要引入社会“听证”机制,真正体现社会监督,避免官官相护、同僚互保的问题。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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