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定正常讨薪为“恶意讨薪”者该当何罪?

2014年02月10日 07:18   来源:红网   文/陈家沛

  2014年1月13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12名农民工讨薪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和包工头周忠诚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月22日,罗治平等人拿到了判决结果。(2月8日《中国青年报》)

  法律最终支持112名农民工获得自己的血汗钱,但走到这一步却相当艰难与漫长。原本他们被拖欠的400多万元工资早在2011年就该拿到手的,但被拖到如今,也才让拿回自己的血汗钱有了法律的尚方宝剑,即便拖欠者因为法律的威力能够按时支付,这112名农民工其实还是笑不起来的。其一、2014年的400万元与2011年的400万元,根本不是一回事;其二、更重要的是,他们原本不应该经历如此漫长的过程,付出如此昂贵的成本。

  当工资被拖欠之后,这群农民工也知道去找政府部门:廊坊市劳动局、廊坊市清欠办和廊坊市信访办等等部门。几乎让他们跑断腿,甚至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在信访办强行住了一周,但换来的结果,不是问题的解决,而是被认定为“恶意讨薪”。他们在讨薪时的最大短板不过是一些人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此,作为职能部门只要根据工人们手中的欠条以及包工头记录的工作考勤表等内容,就完全可以确定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存在。但职能部门看不到这些对他们有利的证据,竟以此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义务替他们操心做主;可是,作为职能部门,应该是特别懂得,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实根本罪不在农民工一方,这常常是那些资方及包工头惯用的伎俩,职能部门似乎对此“不知情”。不仅如此,对于明明白白的层层转包、阴阳合同,他们同样是睁眼瞎。同时,对于老板的话,他们则是有一句听一句信一句——可见,职能部门的屁股完全坐错了地方,才导致了112名农民工长时间不仅没有拿到自己的血汗钱,正常的讨薪行为还被当成“恶意讨薪”来对待。

  原本是替被欠薪者做主,但实际上处处给讨薪者设置障碍,让原本简单的维权行为变得寸步难行,变得成本高企,甚至导致了许多悲剧与社会问题。这样的职能部门,许多地方都有,他们无论是因为没有起码的责任心,还是对被欠薪者缺乏最基本的感情,抑或者早就成了老板们的“哥们儿”,但没有人因此而付出什么真正的代价。

  面对不作为甚至“帮倒忙”的行为,应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并且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有人来维权,而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做好应该做的全部工作,导致了被欠薪者维权成本增加,或者无法维权,就会受到不打折的追究,类似的闹剧,才会少上演直到不上演。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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