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方面入手促进企业“走出去”

2013年12月17日 07:34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王碧琣

  近日,政府高层多次提及要改革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由核准制逐步转变为备案制,这对有海外投资意向的中国企业无疑是重大利好。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海外投资成本和面临的政策不确定性,增加投资效率和避免错失投资机会。但除了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外,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国企业“走出去”,笔者认为,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提供一站式、便利化海外投资核准服务。

  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审核流程仍然繁琐且低效。从首次投资到随后的每笔追加投资都需要经历一系列流程,这一流程常常持续半年左右,而且往往企业到不同的部门还要补充不同的材料,极大地增加了企业海外投资成本、降低了投资效率、增加了投资的不确定性,并且可能使得企业错过投资机会。

  对此,笔者建议进一步下放审核权限到市级部门,同时简化审核手续。将分布在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多部门的海外投资审核流程集中到一个部门,进行一站式、便利化管理,同时逐步由核准制向备案制进行过渡。

  二是加大对中小企业海外投资金融支持,设立中小企业海外投资基金。

  中小企业海外投资基本使用的是自有资金,很难获得银行贷款。尤其是在2009年以后,面对大量产业链缺乏创新、人民币升值、新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拉高劳动力成本支出、能源价格上升等不利因素再加上外需疲软极大地打击了企业的获利空间,使得主要依靠自有资金“走出去”的中国中小民营企业陷入困境。

  虽然中国政府也加大了对海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支持力度,但大部分政策性机构主要支持的是大型项目和国有企业,其他专项资金的规模都普遍较小。中国金融体系对中小民营企业“走出去”支持严重不足。

  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加大对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的金融支持,建立中小企业海外投资基金,解决中小企业走出去长期经营所需的外汇资金。该基金规模可为100亿美元-500亿美元,可根据具体海外投资项目资金需求情况分期注资。基金性质可为股权、债券混合型基金,投向为中小企业海外投资长期外汇贷款或者股权融资,重点支持有助于中国经济转型升级、转移国内过剩产能的中小企业海外投资。建议基金委托商业银行管理,遵循商业化运作原则,以减少东道国对于“竞争中性”的忧虑。

  三是规范国有企业海外投资。

  国有企业是目前中国海外投资的主体,由于涉及国有资产,所暴露的投资风险和监管风险不断增加。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一旦失败,并没有相应的责任主体为此负责,这逆向导致企业海外投资决策随意、重规模轻绩效,投资大幅亏损和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大增。同时,1995年修订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及1999年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早已无法满足当今的境外国有资产监管要求。

  笔者建议尽快出台诸如《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管理办法》、《海外国有资产监管条例》等类似法规,加强对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规范和监管,就投资论证、投资程序、投资责任、投资绩效、风险管控等作出相应规定,落实责任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四是政府职能逐步转向信息服务、培训业务指导和金融支持。

  中国企业缺乏跨国经营经验,处处处于被动境地。同时,我国还缺乏企业海外投资信息发布平台和长效沟通机制。相应的协助企业解决海外投资困难和问题的政府间多双边经贸或投资合作机制,以及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预警等信息服务的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都尚未建成和落实。

  对此,笔者建议丰富政府、智库、行业协会、商业、民间等各种途径来加强对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培训和服务。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更多的信息服务、经营指导服务、咨询服务,提供东道国投资环境、国际规则、商业管理等方面的培训。落实海外投资的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对境外的政治层面(战争、政党更迭等)、政策层面(国有化、缺乏政府间协议保障等)、社会层面(罢工、对商业设施的恐怖袭击、当地犯罪活动等)、金融层面(利率、汇率、通胀风险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可能对我国海外投资造成危害的风险进行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和评估,及时向中国企业提供安全风险预警和安全形势通报。

  五是推进中美、中欧投资协定谈判,构建海外投资保护体系。

  推进中美、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就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投资审查等方面为中国投资者提供海外投资保障,遏制东道国投资保护主义。同时,构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护体系,从投资保险、争议解决、外交和领事保护等多方面完善境外投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金融四十人青年论坛会员)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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