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国企比作一支球队的话,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的三个突破点:明确“裁判员”的职能定位,设置独立的“教练员”,市场化选聘“运动员”。
——管清友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资国企改革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1984年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为起点,中央提出“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一轮改革的核心是通过承包经营责任制推进政企分开和两权分离。如果把国企比作一支球队的话,这次改革实质上相当于国家把“球队”的经营权从“体育局”分配给不同的“教练员”,由“教练员”负责日常的经营和训练,但从根本上说,“球队”仍然直属于“体育局”,和政府机构没有明显区别。
第二阶段以1992年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为起点,中央提出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目标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轮改革的核心是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实质上相当于把“球队”真正从“体育局”分离出来,从类政府机构转变成独立的公司,“球队”作为公司独立参与市场化竞争,实际上相当于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化“联赛”。但这个时期最大的问题在于,“球队”的出资人权利非常模糊和分散,除了国有资产管理局之外,国有资产的资产权归财政部管,投资权归国家计委管,日常经营归经贸委管,人事权归企业工委管,被戏称为“五龙治水”。
第三阶段以2003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为起点,中央提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其核心是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推动非公有资本参股。这实质上相当于在“中超联赛”中引入了“外援”,只要经过“裁判员”和“教练员”的批准,“外援”便可以加入“球队”,帮助球队在“联赛”中争取更好的成绩。与此同时,改革的重点也从国企的内部改造转向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行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结合,权利、职责和义务相统一。这实质上相当于在“中超联赛”中引入了统一的“裁判员”,“裁判员”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分级行使监管职能。
目前来看,十八届三中全会可能成为新一轮国企改革的起点,但这一轮改革的重点并不是国企,而是监管国企的国资委。改革的首要问题就是厘清国资委的角色定位。
尽管名字叫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但这个“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银监会、证监会有着本质区别,它不仅是国企的监督管理机构,还是国企的出资者和所有者。简单来说,现阶段的国资委不仅是“裁判员”,还是球队的“教练员”。让教练员给自己的球队当裁判,一方面无法保证比赛的公平,另一方面也无法保证教练员的客观。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打破这种悖论,主要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实现突破。
第一个突破点是明确“裁判员”的职能定位。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不再提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有效结合,这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未来“裁判员”将逐步退出“球队”的日常运营,将监督管理的重点从“球队”转向“联赛”。
第二个突破点是设置独立的“教练员”。《决定》明确提出“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这意味着未来的出资人权利将从国资委分离出来,由独立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来直接行使,“教练员”将不再由“裁判员”兼任,建立“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的三级架构。
第三个突破点是市场化选聘“运动员”。在既有的体制下,教练员自己担任裁判,缺乏有效的监督,难免用人唯亲、家族式管理。此次《决定》明确提出,“国有企业要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实际上相当于以市场化的方式公开选聘“运动员”,这有助于提高“球队”的竞赛水平。(第二作者系民生证券研究院宏观研究员)
(证券日报 管清友 朱振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