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性教育、小诊所做流产……调查发现,学生做人流越来越常见,寒暑假过后会出现“小高峰”。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卫爱民建议,“公立医院实行学生堕胎免费制,或象征性收取小额治疗费。”他同时呼吁,应禁止各种媒体与大众平台刊发人工流产广告,尤其是那种类似“无痛人流、不影响学习”等带有宣传意味的广告。(《北京晨报》11月25日)
人大代表建议各种媒体禁止刊发人工流产广告,并认为公立医院免费或廉价为学生堕胎,在堕胎数量越来越多、堕胎年龄越来越小的背景下,必然会引起公众或赞或弹的议论之声。其实,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如果截然相反,也会是一样的遭遇。因为,人们更担心的是,现在堕胎成了一件很容易的事儿,这些建议并不能解决人工流产的现实问题。
其一,科学性知识的匮乏让人们把堕胎看得很随意,尤其是无痛人流广告的推波助澜。现在的少男少女不缺乏性知识,他们了解性知识的渠道很多,但不正规且处于碎片化状态。性行为应该保证身体安全第一,他们却用猎奇方式追求性愉悦,意外怀孕只是身心伤害之一。再加上无痛人流的广告铺天盖地,似乎可以弥补不当性行为的过错,甚至被当成最省事的避孕措施,这样的宣传误导了初尝禁果的学生。
一言以蔽之,科学性知识会强调性的责任和义务,它的失职让学生不把性行为和堕胎当回事儿。
其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让与堕胎有关的选择、广告、手术等行为缺乏一定之规。如今堕胎就像吃饭一样随便,正规的和不正规的医院,张贴小广告的“老军医”,都敢进行堕胎手术,没有人在乎孕妇和胎儿的权利,就是因为法律似乎缺位了。
对孕妇来说,她拥有法定的隐私权,这意味着她有选择堕不堕胎的权利。但怀孕是一个漫长的孕育生命的过程,母亲是否有权利随时终止腹中胎儿的生命,尤其是已经孕育成形之后,这一点值得怀疑。美国曾有过类似案例,最终规定孕妇能否选择堕胎需要分阶段分别判断,前三个月要保护孕妇的选择权,中间三个月要保护孕妇的健康权,后三个月则要尊重胎儿的生命权。
也就是说,胎儿虽然还未降生,但作为潜在的生命,在某一阶段起他也要受到法律保护,即便是母亲也不能随意剥夺生存权利。我国法律对此缺乏明确的规定,堕胎只是被笼统地归为个人隐私权,孕妇和胎儿的权利没有被明确划分,所以才会出现无痛人流、怀孕堕胎等乱象,因为每一个环节都不需要付出法律责任。没有成本的行为,必然会被滥用,性行为如此,堕胎也如此。
故此,人大代表的建议虽然是出于好心,但恐怕只能治标找不治本,因为只有科学性知识和相关的法律联手出击,才能让堕胎不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儿。那时,性知识、性行为、人流广告、堕胎行为才能被一一规范,人们才会尊重其中的权利和承担应有的责任。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