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孩入股合作社,官员欲盖弥彰的障眼法

2013年11月18日 08:16   来源:中国网   侯文学

  近日,有人向媒体爆料,“在2012年5月11日,在南充市嘉陵区世阳镇韩家村签订的共同经营农业专业合作社合伙协议书中,一女子冯某生日为1998年8月24日,未满14岁少女出资6万元共同成立中泓农业合作社,冯某系南充某高中高一在校学生,是南充市政府某行政执法部门重要官员的女儿。” 合资成立中泓农业合作社这一消息,在嘉陵区工商局得到了验证。对此,南充有关方面对此高度重视,目前正在调查核实。(11月17日四川在线)

  投资入股6万元共同经营农业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13岁正在读高一的女孩子,显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同时她不赚钱、没钱投资,还没有时间、精力和能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此不难分析,真正的投资入股者是女孩的父亲,即那位“南充市政府某行政执法部门重要官员”。正因为如,共同成立中泓农业合作社的协议书是由其父亲代签的,且自从合作社成立以来冯某也从来未到现场一次。事情很明显,入股的6万元是其父亲出的资,参加合作社经营活动也是其父亲。合作协议书中第六条中规定丙方责任负责协调各方关系,争取相关资金等工作。第六条第三点国家补贴盈余分配还规定:除去所有实际开支和预算支出,剩余部分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分配。据此分析,冯某及其背后的父亲可能就是丙方,赚钱了丙方就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分成。

  那位“南充市政府某行政执法部门重要官员”所以要自己退到幕后,把13岁女儿推到一线,目的无非是为了掩人耳目。因为,自2004年起,中央就明确规定、以后又一再重申,不准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不准到企业任职,不准入股分红。《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从事和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为。其他条款还规定了视情对违纪者予以程度不同的处分。于是,这位官员玩了个“障眼法。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执行政策、遵守党规政纪,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南充市政府某行政执法部门重要官员”以13岁女儿的名义入股农业合作社的行为颇具典型性。时下,官员以隐蔽的方式从事第二职业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有关部门加大监管的力度。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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