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2013年11月07日 07:23   来源:法制日报   乔新生

  最近,台湾侦查部门对涉嫌添加人工香料的胖达人食品广告制作人发起调查,电视节目主持人小S被侦查部门询问,如果涉嫌制作虚假广告,那么,这位著名的电视节目主持人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据台湾新闻媒体报道,胖达人面包广告声称“主打天然酵粉”,“吃了不影响身材而且非常健康”。可是,专业人士检验之后发现,面包中添加了人工香料。假如台湾法院最后认定广告为虚假广告,那么,参与制作广告的电视明星将难辞其咎。

  这不禁使人想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明确规定,如果“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换句话说,如果广告是虚假广告,那么,参与制作广告的明星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俗地说,提供商品的经营者承担多大的责任,那么,参与制作广告的明星也必须承担多大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意味着代言明星可能会面临中国消费者协会或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发起的公益诉讼,诉讼的结果将会惠及每个消费者,明星参与制作虚假广告可能会倾家荡产。

  这样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产生震慑作用。此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于个人参与制作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虽然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在现实生活中个人承担的虚假广告责任,究竟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存在很大争议,因此,司法机关基本上没有受理过此类案件。更主要的是,由于普通消费者起诉明星,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对于绝大多数消费者来说承受不起。正因为如此,一方面法律明确禁止明星参与制作虚假广告,但另一方面明星参与的虚假广告泛滥成灾。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明确了个人参与制作虚假广告的责任性质,而且进一步强化了公益诉讼制度,消费者协会可以发起诉讼,保护全体消费者的利益,这就使得明星制作虚假广告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今后代言明星们不能以不知情为理由,拒绝与商品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敢凭借自己雄厚的财力与消费者个人单打独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保护相对弱势的消费者群体的基本法。这部法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以及公益诉讼制度,旨在减少消费者的诉讼成本,今后只要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司法机关判决商品的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参与制作广告明星的连带责任。那些参与制作虚假广告的代言明星必将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消费者以及消费者协会也可以直接将代言明星告上法庭,到那个时候,明星做广告的风险将会更大,承担的社会责任也会更大。

  更大的影响力就意味着更大的责任,希望明星们能够真正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内涵,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遵纪守法,在获取商业利益的同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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