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最近起草了一份《沐浴业管理办法》。这一管理办法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这一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立即引发了人们的争议。
有专家认为,艾滋病毒在浴池的水温中很难生存。艾滋病病毒寄生于人的血液中,离开了人体很容易死亡。56℃30分钟就能杀灭它。完整无破损的皮肤是很好的防御屏障。
业内人士则质疑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他们表示无从监管,也没有权力去盘查。
在医学之外,这一禁令遭到反对,多是因为它涉及病人的权利问题。“平权”人士断言,这一规定除了加剧艾滋误解、歧视和恐惧之外,不可能会减少和控制艾滋传播。
专家的话本来应该具有权威性,但在我们这里,各种“奇葩专家”早已把权威消费殆尽。现在,支持管理办法的人就提出让专家与艾滋病人共浴,以实际行动消除人们的疑虑。
这一要求似乎有点极端,但透露出一种“恐艾”心态。因为艾滋病对人的健康和生命的威胁不同于一般的疾病,使得医学道理很难驱赶人们的心魔。
而且,这种“恐惧”也不是没有存在的理由:专家所说的公共浴池里不会传染艾滋病,前提是其他人有完整无损的皮肤。但浴池里的人都能保证皮肤完好吗?如果在浴池里不慎刮碰受伤了呢?而且,洗浴行业不只是泡澡,还包括修脚、搓背等服务,这些都是可能存在皮肤损伤风险的。
从新闻跟帖看,支持这一规定的声音也不弱。无论支持者的观点是否符合科学,都说明怀有这一疑虑的人不在少数。“免于恐惧”是人的重要权利之一,如果让一些人不能免于恐惧,那么同样需要设法移除恐惧源。
这样,我们就要面临来自两个方面的拷问:一是艾滋病人不被歧视的权利;二是进入公共浴池者免于恐惧的权利。
这实际上涉及“正义”问题。在柏拉图看来,正义就是“每个人得到他应该得到的”。而罗尔斯的正义观除了“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之外,还在考虑“差别原则”,这就是要“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尽力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使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
禁止某种人进公共浴室,这是为了保护更多人的权利,但不能为此而损害少数人的权利;但同样也不能为了少数人的权利伤害多数人的权利。
在公正原则里,还要考究权利是否不可替代性。就传染病患者而言,你不能剥夺他们洗澡的权利,但可以要求他们不能把疾病传染给他人。这一要求的合理性在于,除了公共浴池之外,患者还有其他替代性或补偿性办法,比如他们可以单独洗澡。这意味着他们放弃进入公共浴池,并非放弃所有的洗澡权利。
商务部的管理办法确实不具可操作性,因为艾滋病人并不能通过简单安检可以检出,而且实施检查也涉嫌侵犯人权。因而这一禁令可能形同虚设,却有歧视艾滋病患者之嫌。
但即便没有禁令,作为艾滋病患者,也要考虑他人的感受,自觉不去公共浴池,因为这不是洗澡的唯一选择。
尊重他人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这一道理对患者和公众都适用。(作者是本报首席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