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南宁市征求意见,拟规定如果乘客拒绝给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让座,司机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9月26日《京华时报》)。
在已有法律条文的各种司机可以“不让坐车”的禁止行为中,其实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包括公共环境、公共安全,这些禁令的执行是不能打折的。例如,对携带易燃性、易爆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者、携带犬类或其他有碍他人健康、车船运行安全和车船卫生物品者拒绝上车就是如此。
但是,这些禁止行为中,另有一类就不应该强制执行,例如给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让座,这本来就不是乘客的法定义务,而只是道德义务。那么,任何人都无权强迫一个人让座,最多只能提示和劝说,实在不行,也只能作罢。这时候,如果还要用“不开车权”进行要挟,就是权力越位了。
我们反对司机滥用“不开车权”,还有一个原因,因为这个“权”是不规范的。老实说,所谓“不开车”根本不是对犯错误的当事人的惩罚,而是通过“绑架”其他乘客的利益,然后让其他乘客去与违规者斗争,这其实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但不等于是合理的。而且,如果违规者就是不买账,乘客又能怎么办?难道要双方矛盾激化起来才行?说到底,不让座是道德问题,没理由就此剥夺人家坐车的权。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