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要立足法治思维

2013年09月13日 09:47   来源:法制日报   刘武俊

  法律才是治理大气污染最有效的权威武器。笔者呼吁在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同时,尽快修订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

  日前,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条措施力促空气质量改善。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9月12日新华网)。

  空气质量与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息息相关,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治理大气污染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大气环境总体形势十分严峻,以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我国大气污染问题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大气污染防治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靠出台红头文件就能一劳永逸。

  大气污染防治既要发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政策文件的调控作用,更要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大气污染,通过修订完善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构建从国家到地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依法治理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本质上属于政策文件的范畴,具有较强的指标性、计划性、针对性、灵活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但毕竟不属于法律范畴,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尽管行动计划确定了十项具体措施,但这些政策性措施都缺乏法律层面的恒定性、强制性和可诉性,依然难以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老问题。

  我国198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最近一次修订是2000年,至今已达13年之久,已远远适应不了治理空气污染的严峻现实需求。2006年该法又进入修改程序,但修改草案稿于2010年1月由环保部报国务院法制办后,一直处于“排期”状态。用13年前修改的法律治理当下的大气污染,已明显不合时宜。

  法律才是治理大气污染最有效的权威武器。在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同时,尽快修订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法律要进一步强化防治大气污染的政府责任,明确政府问责机制;建议调整立法目的价值取向,删除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突出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福利的根本目的。明确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建议大幅度提高对排污者的处罚力度,现行法律处罚明显偏轻,罚款的“起步价”是一万元,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建议处罚上不封顶,取消罚款最高限额规定,大幅提高处罚金额,根据违法排污行为的恶劣程度给予经济处罚。为避免现有罚款金额静态计算法的僵化性,宜采用动态的计算方法,删除“一次性”的经济处罚方式,采用日叠加罚款金额。建议明确区域污染联防联控制度。区域性污染是我国许多地区面临的共同问题,区域之间实行联防联控,可以有效解决大气污染的问题。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要注意赋予地方更多的权限,不必事无巨细大包大揽,一些具体问题可以通过各地地方立法予以规范。

  同时,环保法等相关法律也应当适时修订,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解决公众环境权益保护力度不够、环境违法行为惩处不力等问题。

  一言以蔽之,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并不是彻底根治大气污染的灵丹妙药,唯有真正纳入法治轨道,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大气污染防治才能常态化、制度化,真正实现长治久安。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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