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网络诽谤”犯罪标准,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发布真实信息勒索他人也可认定敲诈勒索罪,违反规定有偿删帖、发帖可认定非法经营罪。(今日本报B01版)
网络谣言应该打击,但任何违法行为都应依法打击,这是法治社会的行为准则,依法,也是司法行为的底线。打击网络谣言行动会不会出现扩大化,是媒体和公众都在担忧的问题。而两高这一司法解释及时出台,乃是正本清源之举。
网络举报与网络诽谤的界限在哪里?网络谣言与正常传播信息或误传信息的区别在哪里?网络水军、删帖公司等现象,法律该不该介入、如何介入?这些问题备受争议。而公众最关注的问题是,有些部门、有些地方官员借打击网络谣言打压舆论监督,动辄给网络举报腐败的帖子扣上诽谤、谣言的大帽子。某些贪官被网络举报所撂倒,但不长时间,举报者便会“摊上大事”。网络监督撂倒贪官越来越多之后,媒体上出现了一些官员吐槽倒苦水的报道,比如“政府官员竟成高危职业”、“职业疑神疑鬼成生活方式”等等。网民质疑,一些贪官为网络监督撂倒之后,是否另一些潜伏者开始了自保行动——以打击诽谤造谣为名,限制网络监督?而从一些地方和部门出台的相关制度来看,如果早一点出台,例如“表哥”这样的腐败分子,是有可能漏网的。
未必是规范网络行为的相关制度有问题,而是一些法律问题的定性与界限或无法律定义,或模糊不清。而两高解释的出台,将有关问题说得比较清楚,这样一来,网络谣言可以依法打击,网络监督可受到依法保护。
例如网络检举官员违法违纪行为,近年来越来越有“一脚门里一脚门外”那种“踩钢丝”的感觉:一旦有举报内容不实,网民就可能面临被抓的危险。两高解释规定“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不是故意”,一个“不属明知”,清晰划出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这不但是公众期盼已久,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权力监督原则——监督公权力应享有一定的豁免权,非恶意的失误,应予相应的免责;而公权力者则应当让渡部分私权利,对公众监督表现出一定的容忍度。划清了监督与诽谤的界限,既利于依法打击犯罪,又能依法保护公众监督权利,令人欣慰。
两高解释的出台应该能够有效避免“扩大化”及诸多定性不清的问题。同时,治安管理上对相关问题的定性,如何执行?目前应参照两高解释,然后立法机构也应尽快完善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谣言、诽谤等问题的规定,划清违法与不构成违法的界限。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