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原副省长田学仁涉嫌受贿1919余万元案,已被北京市一中院受理。在检方指控中,田学仁曾5次收受时任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局长岳忠田钱款11万余元,为岳忠田提拔为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长提供帮助。据当地公检法系统知情人士介绍,目前,岳忠田仍在该系统工作。(9月3日《新京报》)
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此规定,岳忠田向田学仁行贿钱款11万余元,理当被依法追究刑责。而岳忠田涉嫌行贿犯罪,时至今日却依然在原系统工作,这无疑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与践踏。
此外,像岳忠田这样涉嫌行贿犯罪却依然在原系统工作,就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职位升迁等目的实施行贿犯罪的胆量,并由此而对更好地遏止买官卖官等腐败发生起到阻碍作用。
而岳忠田之所以“不倒”,或许一定程度上与其“行贿人”身份有关。但是,对相关为受贿人受贿提供证据、证言的行贿人减轻处罚,并不意味着不对其进行处罚。同时,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因为行贿触犯刑法,无论其是否受到司法机关宽大处理,显然都不再适合继续留在公职人员队伍当中,继续行使公共权力为公众服务。
正因为如此,当地有关方面理当对涉嫌行贿犯罪的岳忠田予以相应处理,同时,司法机关也有必要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其犯罪事实与情节等作出处罚。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