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城市、道路将交通“电子眼”外包给企业建设经营,企业从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成。
交通“电子眼”是交通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的补充,其抓拍、摄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作为交通处罚的直接证据。“电子眼”的记录和相关企业提供的服务,都是交通执法部门的辅助性工具,而不是交通执法本身,对交通违法记录的提取、认定以及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属于交通执法的范畴,必须由交通执法部门来完成,而不能外包给没有执法权的企业和其他机构。
企业深度介入交通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并按比例提取交通违法罚款收入,决定了企业必然存在“多罚款、多分成”的强烈动机,而一旦具有这样的动机,企业就完全可能通过对“电子眼”进行技术调控,甚至以隐蔽拍摄、超低限速、调整调速器等手段,故意设置技术上的“陷阱”,尽可能多地记录、认定交通违法行为,大幅增加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增加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数量,以从中提取更多的分成收入。“电子眼”外包,强化了以罚代管、为罚而罚的逐利导向,使“执法创收”、“罚款经济”成为尾大不掉的潜规则。
为遏制这一现象,必须改革非税收入分成制度,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严禁一切形式的罚款返还、罚款分成措施;同时建立和完善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的标准,以完备、严厉的究责惩处机制,对交通执法行为施以严格约束。
(原文刊于8月25日《北京青年报》,有删节。原题为《“电子眼”外包于理不通于法不容》)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