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奉法者”的法官需要时刻提醒自己,司法职业伦理不能仅仅在公开的司法职业活动中强调,还必须强调私人生活领域的自重、自守
上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上海市4名法官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通报中,要求“从中吸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并要求“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事件虽然已经平息,但对于整个司法职业队伍而言,需要以此为契机对司法职业伦理进行思考:哪些职业戒律应该成为司法从业人员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何塑造司法权威、建立司法公信?
韩非子说,“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正己方能正人,作为适用国家法律的“奉法者”,代表的不仅仅是公权力的威严,更是一国之正义与正气。司法者成为法制“准星”,社会才能校准大是大非观念,树立规则意识,各种不良行为、举止才能及时清理,无所遁形。
在世人看来,法官职业有着神圣光环。纪伯伦曾礼赞法官的神圣:“当他们把手指放到善恶交界之处,就能触碰到上帝的法袍。”法官的神圣性源泉不是来自于其他,而是来自于法律本身。在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其本身的刚性、原则和对人民最高利益的持守,决定了法官和司法事业必须坚持客观中立的司法态度、适当保守的社会角色和严谨负责的专业精神。
法律职业有着特别的伦理准则,司法的美德也往往体现在法官个人的职业伦理之中。西方神话中,正义女神头戴蒙眼布,这并非闭目塞听,而寓意自我约束、不受外界干扰、不为纷争者身份所影响。在现代司法制度中,禁止单方接触、利益回避、司法克制原则等具体制度设计,正是为了实现法律本身的公正与严肃,是对法官个人以及整个司法事业提出的职业戒律。由此可见,法官肩负国之重器,是正义的晓谕者和执行人,对于他们提出比一般民众更加严格的伦理要求,理所当然。
这种严格性不仅仅体现在法官操持法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更体现在他们在法庭之下和法庭之外的私人生活中。
古语有云:“君子慎其独也”,国家的正义和法律的尊严是每一个法官时刻要恪守的神圣戒律,一刻也不应该忘记、背离甚至亵渎。作为“奉法者”的法官需要时刻提醒自己,司法职业伦理不能仅仅在公开的司法职业活动中强调,还必须强调私人生活领域的自重、自守。
这是因为,私人生活中和私下独处时,往往也是公共监督缺乏、个人欲望膨胀、放纵思想潜行的时候,如果认为无人知晓不能自持自重,有可能在无形中败坏了正义与法律,也给自己的职业生涯埋下了祸根。因此,法官群体应该养成审慎、克制、自律、适当保守的社会心理和角色体认,面对各种社会诱惑与陷阱,牢记“君子慎独”,法庭外的放纵与堕落最终必然向法庭内延伸,破坏正义和法度,贻害自身的前程。
在当下中国的国情、世风和人心都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司法队伍势必要面对一些挑战,遭遇一些危机。“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不仅是对司法职业者的要求,更是全社会的法治愿景。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