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有网帖称,湖北省枣阳市平林镇两名福利院院长吃低保。8月6日,记者调查得知,这并非个别现象。从2007年开始,枣阳约有40名福利院院长都在吃低保。(8月7日《楚天快报》)
所谓低保,就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在1999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均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从记者调查的情况来看,湖北枣阳市低保局为了挽留因工资低想辞职的多名福利院院长,决定从2007年起给约40名院长发低保金。
很显然,当地在执行低保政策的过程中,明显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其一,改变了低保金的正确用途。他们将本该发放给那些“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的低保金挪作他用,当成了“工资”发放给当地那些“嫌工资低”的福利院长们。其二,严重违反了低保金发放程序。为了确保低保资金的严格发放,国家早已于1999年10月出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申请享受低保资格的审查、发放程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以及对公职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很显然,枣阳市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享受低保人员的资格,在打“擦边球”,将不符合吃低保规定的人员纳入了低保范围。其三,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之嫌。大家都知道,低保局和福利院都属民政系统,也正是因为如此,低保局才利用职务之便,在明知“合情不合规”、不可为的情况下,违规为40名福利院院长办理了低保。
诚然,枣阳市低保局为40名福利院院长办理了低保,或许是真的想挽留这些嫌工资低的院长们,或许是有难言之隐,也或许是迫于外界某种压力不得已而为之。但不管怎么讲,同情归同情,难言之隐归难言之隐,一码归一码,二者不可混作一团。如果这些福利院院长的工资真的没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工资低,为了挽留他们,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但绝不能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于不顾,肆意妄为。
给低于城市生活最低生活标准的人群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是党和国家针对城市失业人员而采取的一项救助政策。这一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不仅充分地体现了我们党“权为民所系、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治国理念,同时也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与关爱。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广大党员干部,既然受当地党委和政府之托,深受人民群众所信任,就应该在办理低保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到不错不漏、不偏不倚,尽职尽责地将党和国家的好政策落实好、执行好。
如果仅仅是出于想挽留他们,违反规定为本不符合政策的人员办理低保,毫无疑问这种做法对于其他人来讲显然极不公平。试问:作为吃低保的福利院院长,这个“福”是不是享得太大了。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