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正确结果”的处罚是法律的尴尬

2013年07月31日 07:56   来源:郑州晚报   郭元鹏(江苏)

  近日,张先生投诉称,他在徐州市开车闯红灯2次,到徐州云龙大队处理时,工作人员称要给他驾照记12分,于是他只处理了一个,被记了6分。他随后来到徐州市交巡警支队鼓楼大队,工作人员只罚款200元,记了0分。他感到很疑惑:同样是闯红灯,在同一个城市里的不同交警大队处理,差距为什么这么大呢?(7月29日《彭城晚报》)

  对于张先生的投诉,有关部门迅速作出了回应,按照他们的说法,这两种处理方式都是没有问题的,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笔者查阅了相关法律,证实了有关部门的说法,也就是说,这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都是没有任何问题和漏洞的。越是这样,越是值得我们深思:为什么在同一个地方,依据同一种法律,同样的违规违章,却能有两个正确的结果?

  当然,扣6分和扣0分都不错,都符合法律的标准。但是,在这种合法合规合乎标准中,我们给个体带来的却是不公平的。同样是违反交通法,这个交警队的处理和那个交警队的处理结果不一样,这个地方的处理和那个地方的处理结果不一样,这个违章者的处理和那个违章者的处理结果不一样,这公平公正如何体现?如果我们所有的执法机关都在同样的法律框架之内,让自己的执法行为和结果截然不同的话,这应该是法治社会的尴尬。

  一个法治社会的前行需要法律法规作保障,需要尽量缩小法律执行中的差距。法律制定的时候还难以尽善尽美,但是,我们的执法机关却要尽量为这种尽善尽美去努力。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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