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鼓励公务员下海,他们在“岸上”是干什么的?

2013年07月11日 07:34   来源:红网   知风

  近日,安徽省人社厅出台《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包括“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人员,经单位审核同意、主管部门批准,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可以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期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等多项对于公务员下海的鼓励措施。(7月10日《21世纪经济报道》)

  “下海”一词是在中国刚开放时的用词,意思就是做生意。但做生意为何要用“下海”这个含有风险的词?可能是因为这些“下海”的人,本来是在稳稳当当的“岸上”。因此,“下海”泛指放弃原来的工作而经营商业。其中,主要是指政府机关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放弃在传统体制内的位置,转而到这一新的空间里创业经商、谋求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至少有两次公务员“下海潮”。面对新一波的“下海潮”,笔者不想评论其中到底是鼓励“公务员投身市场环境,在社会上寻找多元的人生价值”,还是“为了解决机构膨胀问题,减少冗员、提高效率”。就安徽省人社厅政策法规处的“该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了促进当地民营经济快速发展,营造‘全民创业’的氛围”的说法,不禁想问:公职人员在“岸上”是干什么的?

  当地人社部门表示,“这个政策的主题不是鼓励公务员辞职。”虽然当地在2007年就出台过鼓励公务员辞职下海的政策,鼓励措施与此次类似,但这次不是为了减少冗员、提高效率,解决机构膨胀问题,而是“为了促进当地民营经济快速发展”。那么,这就不应该叫做“下海”,而是一个更好听的说法——“深入基层”。

  如果这一波“下海潮”的目的是深入基层,“促进当地民营经济快速发展”,那么,在公职人员的职位和职责之间,是有一条“海岸线”的?这就令人纳闷了,促进当地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本来就是政府部门的职责,按照具体分工,落实到每个公职人员头上。而“公务员”就是根据现代社会的管理需要,由纳税人供养的,专门用来依法履行公职的社会管理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是公务员的基本职责;“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从对公务员的基本职责和基本素质上考量,难道“促进当地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不在对公务员的职责要求范围之内?也不是公务员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

  再则,如果公务员这个社会管理群体,解体到被管理的相关社会活动中,才能更好地体现社会和个人价值,那么,这个社会管理群体还要什么存在的必要?而且,这些几乎削尖了脑袋进入体制的公务员,反过来“下海”到“社会上寻找多元的人生价值”,这个过程算是“镀金”,还是求得一个“下海”前的“救生圈”?哦!纳税人就这样莫名其妙地出钱,给他们玩这样的“人生游戏”?而如果他们不愿意“下海”呢?就在“岸上”无所事事、吃粮不管事?

  号称“下海”,但穿着“可以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期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的“救生衣”,这还有点“下海”的风险意味么?最多还是在体制的“游泳池”里嬉水罢了。学会了“游泳”,本事归自己的,如果“呛水”了,上岸养尊处优。真会玩耍的!如果真觉得在“岸上”不好意思继续“吃干饭”,那就脱了体制的“救生衣”,勇敢地“下海”吧。已有网友表示:“来吧!脚别抖!我们在苦海欢迎你!”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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