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导读】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诸如拖欠公共事业缴费、交通违法、行贿受贿、制假贩假、家庭暴力等行为将面临失信惩戒。其中欠缴水电费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个人在3年内将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暂停或者减少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支持;而欠缴半年以上的,禁止报考公务员、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限制贷款等等。
漫画/朱慧卿
吐槽
欠缴水电费禁考公务员,于法无据
文/朱巍
诚信社会的建设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能通过不科学的立法“拔苗助长”。
从重塑社会诚信角度看,江苏对失信惩戒立法,堪称创举,它是全国首个惩戒失信的省级法规, 不过,从《办法》具体规定内容来看,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
《办法》规定,欠缴水电费半年以下,3年内将禁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减少社会福利,超半年者永久禁考。报考公务员和获得社会福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赋权的法律位阶甚高,江苏的《办法》法律位阶仅为行政法规等级,根本没有权力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惩罚措施。所以,《办法》对拖欠水电费的处罚措施因与上位法相冲突最终归为无效。
拖欠水电费的行为与拖欠房租、货款的行为一样,都属于民事违约行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必要因为水电公司属于国有单位而另眼看待。再说,拖欠水电费用的原因多种多样,很多情况下都是因为用户没有得到有效的欠费通知,或者因故未能及时缴费,最多承担滞纳金后果即可,何必让拖欠人连社会福利都无法领取,连公务员都没办法报考,这样的立法确实有“矫枉过正”的嫌疑。
江苏省同期出台的《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企业拖欠员工工资超过2个月的将被“约谈”,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属于“较重失信行为”,将被“减少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植力度”,拖欠工资超过6个月的才属于“严重失信行为”,面临取消荣誉称号、不得参加政府采购、不能参加优秀评选等处罚后果。
如果将法人与自然人失信惩戒后果进行比照,不难看出这两个《办法》对自然人的处罚力度要明显高于法人,存在立法上的“有失公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办法》将“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失信后果,等同于自然人拖欠水电费的后果,将违法行为等同于违约行为,这在立法技术上是站不住脚的,在情理上无论如何也不会让人心服口服。
江苏的《失信惩戒办法》是将诚信与法治结合的一次尝试,不过,诚信社会的建设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能通过不科学的立法“拔苗助长”,否则,伤害的不仅是法治的公平性,而且还将是诚信本身。
欠缴水电费关考公务员何事
拖欠水电费,自有追缴违约金约束,关诚信何事?公务员考试资格自有法律界定,地方政府什么时候有权随意添加条件了?从闯红灯影响贷款到拖欠水电费影响考公务员,为什么各地对个人信用记录建设如此热衷,对于最该接受诚信和道德检验的公职人员却不闻不问?
禁考公务员不能用力过猛
当下社会诚信确实存在一定危机,几乎各行各业或多或少都存在着诚信问题,社会诚信体系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这也是不争的事实。江苏省出台的这个办法,对重建社会诚信体系,有现实针对性和必要性。其中,把一些例如交通违法、实施家庭暴力及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行贿受贿、制假售假等等归为失信行为,想必人们也没有太大的异议。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人们的传统认识里,往往强调上行下效、“上梁”引导“下梁”,也就是说官员的个人道德往往是民众的标杆,从此意义上来说,公职人员的诚信可谓社会诚信的基石。从现代政治的角度理解,公职人员是国家政策法令的执行者,组织管理各项行政事务,肩负着治国的使命,身份的特殊性,也决定了这个群体应成为整个社会诚信的示范者。
那么,因为欠缴水电费就禁止报考公务员的规定,基于对公务员道德的高标准严要求上、对维护公职人员的整体形象上来说,其出发点肯定是没有问题的。但现在是一个法治社会,政府出台任何一项制度也都应该遵循法治原则,国家关于公务员录用的法律,并没有太具体的内容,那么这样的规定就有值得商榷之处。
我们知道,现在水电费不要说是欠费,有不少地方都是提前预交的,特别是电费,你一旦用完就自动停掉了,谁还敢欠缴?就是万一有欠缴的情况,这也要看是无意还是恶意。比如说,某些工作流动性比较强,假如某人因欠了一个月水费后,刚好工作调动到另一地半年,回来以后再补缴款都已经来不及了,因为按这个规定已经属于严重失信了。因此,此条规定于情可谅,于法无据,于理不通,有点用力过猛。
现在官场出现诚信危机,其中最大的一个原因就是官员的失信成本太低。“不说假话办不成大事”的厚黑哲学流行,弄虚作假不但受不到惩处,还有可能会得到很高的回报。无独有偶,就是江苏出台这样的规定之时,有中央媒体就爆出有些地方,为了应付上级的视察,就让公务员假扮游客、摊贩来渲染“热闹”场景。正是因为失信不必付出成本,所以官场成了造假的重灾区。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诚信,还是有必要以官德为民德作表率,而不必在从公务员的录用上就设置一些逾越规则的门槛。我们知道,现在公务员考试几乎是社会底层向上流动的重要通道,这样的设置无形中剥夺了一部分人法律赋予的权利。作为社会诚信的风向标,如果公职人员一旦出现失信行为,将会付出高昂的代价,虚假行为自然就会有所收敛,进而就能让官德影响民德,官风引导民风。
微言大义
@顺德老潘:欠费是失信行为,你作为公务员要具备高尚的道德。在香港,失信的人不被录用是正常的,被录用反而被轰!
@阿留观察员:咱们还欠缺征信体系和相关制度,现阶段这样的政策其实对公务员不公平,良好的政策必须符合现实实践,而此政策太超前了。但借鉴国外经验,对每一个人而言,个人的任何违约行为都是要付出重大代价,从长远来看也应该对公务员群体进行高要求。
@君君和爸爸玩微博:为什么做官的叛了刑后还可以做公务员!欠水电费比判刑还严重啊?
@咱们都来手牵手:贪污腐败渎职等失信行为应该终身驱逐出公务员行列。
@tantaowb:被滥用的信用惩戒,不经立法就颁布失信惩戒办法,而且,几乎覆盖公民全部个人事项,是违法行为!
@露可: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