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工具论是对警察人格的贬低

2013年07月03日 07:50   来源:法制日报   乔新生

  苏州市信访局工作人员接待上访时咆哮:“警察不打人,那养警察干吗?”这种令人瞠目结舌的话语,充分反映出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暴戾的情绪,也反映出个别人对警察职责认识的严重错位。

  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捍卫国家的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又要为普通公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因为只有这样警察的存在才有正当性和合法性。正因为如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一方面赋予警察必要的行政执法权,另一方面千方百计地限制警察使用暴力手段的范围,防止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损害人民的利益。

  警察职能的改变,带来的是警察职业伦理道德的改变。各个国家的法律不仅严格规定警察执法的程序,而且更主要的是,当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与执法对象发生冲突的时候,出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考虑,往往对警察的暴力行为设置许多前提条件。譬如,警察使用警械的时候,必须得到上级部门的批准;警察搜查的时候,必须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警察在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并且接受其他司法机关和社会的监督。所有这些都旨在进一步明确警察的职能,重塑警察的职业道德伦理。

  我国警察的职业道德伦理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第一个阶段是工具理性阶段,强调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的首要职能是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国家政权的稳定。第二个阶段是警察的价值理性阶段,强调警察必须为人民服务,时刻牢记人民的嘱托,处处为人民排忧解难。在这个时期警察扮演着几乎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的角色,无论是上班还是下班,警察都必须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没有自己的家庭,没有自己的生活。在这个时期大量的影视节目不断讴歌那些舍小家为大家的警察光辉形象,让警察变成了整个社会正义的化身,成为国家权力的象征。“有困难找警察”直到今天仍然是警察反复宣传的口号,以至于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一些下岗工人找不到工作,要求社区民警提供服务,而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这种行为,从而使中国的警察陷入到骑虎难下的两难境地。如果警察不能为公民提供“全方位”服务,那么警察就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如果警察为了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的困难,而无法正常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以至于出现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那么,人们又会对警察口诛笔伐。

  警察权力的不断泛化以及警察宣传部门高调的宣传,使得整个社会对警察有过高的期望,当警察在现实生活中不能满足人们需求的时候,人们又会对警察感到失望,甚至陷入绝望之中。这种强烈的心理落差,使得警察职业成为人们批评最多的职业。或许正是看到了中国警察社会定位中存在的问题,现在国家权力机关正在谨慎地调整警察的社会职能,寻找法治社会中警察的职业道德伦理。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警察的职能范围,尽可能地规范警察权力和责任,另一方面要重塑警察的职业道德伦理准则,从而让整个社会充分意识到警察的职能所在,为警察履行自己的职责提供具体的行为指南。

  现代警察的职业伦理必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警察与普通公民之间不是一种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配合的关系。在现代法制体系中,警察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同时也是社会秩序的协调者。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秩序中,警察不仅要严格依法办事,而且更主要的是,必须小心翼翼地处理社会矛盾,寻找解决矛盾的方式和方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国家的法律与复杂的社会关系联系起来,在执法过程中形成新的社会和谐关系。其次,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要的时候警察可以采取暴力手段维护社会秩序。但是,警察采用暴力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如果警察滥用自己的权力,不仅会损害公民的权利,而且更重要的是,会损害警察自身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不能期望警察通过暴力的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因为不恰当地运用警力,非但不能解决社会矛盾,反而有可能会导致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现在一些地方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动用大批警力维护秩序,甚至采用拘留和逮捕的手段,限制被拆迁人的行为自由。这种做法客观上违反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我国法律中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第三,在任何情况下,警察使用暴力都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和维护社会秩序。

  把警察看作是一种打人的工具,从本质上说,是对警察整体人格的贬低。如果把维护社会秩序作为目的,频繁地使用武力,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积累更多的矛盾。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都应该认真反思警察的职业道德伦理,一方面不要动辄召唤警察使用暴力,另一方面也要重新思考国家机器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公民与国家之间不能本末倒置。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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