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人恶犬应关在法律的笼子里

2013年07月02日 09:57   来源:荆楚网   乔雨田

  一女子抱着一个浑身是血的女孩跑进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医生虽努力抢救,但“气管动脉等都被咬断。”女孩不幸死亡。据女孩亲属介绍,孩子在旅顺南路某工地玩耍时,突然被一条藏獒撕咬,公安机关将对此事展开调查。(东南网 7月1日)

  狗,在给一部分人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小的社会问题。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每年全球有55000人死于狂犬病。我国是全球第二大狂犬病国家,据不完全统计,最近7年来,狂犬病吞噬了1万多国人的生命。除狂犬病外,近年来,大型犬咬人直接致死的惨剧也屡见不鲜。

  其实,在中国的很多城市,都已明令禁止在市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狗咬人”的悲剧仍屡发,其根源在于“人祸”。

  首先,个别养狗人对法律的无知无视。目前,国内每座城市几乎都有《养犬条例》,明确规定禁养种类等,作为公民,就该有法必遵。

  养不养狗,是养狗人的自由,但无论任何语境里,自由都需要责任和义务的保驾护航。当养狗人带着狗到公共场合时,养狗人就必须将可能发生的一切狗咬人隐患杜绝,这是养狗人对公众、对社会的必要责任和应尽义务。明知大狗存在袭人的可能,却疏于看管,关在笼子或院子里不考虑是否封严,跑到室外既不拴狗链又不戴嘴套……无异于把公众暴露在不设防的险境。

  从这个角度来说,无论当事的狗主人出于疏忽或是放任,都应为自己看管不力造成的后果负责。

  再者,是有关管理部门执法不严。在城市的一些角落,仍不时可见限养大型犬的踪影,《养犬条例》几乎形同虚设。在恶犬伤人事件多发的当下,仅靠养犬人的自律显然不现实,法律不该视而不见,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用法律的严肃将养狗制度变得牢不可破。

  尤其对那些恶犬夺命的惨痛事件而言,仅有经济赔偿,不足以慰藉受害者家属的感情,也不足以震慑个别无德的养狗人。在美国,类似案例是以谋杀罪定罪量刑,我国,也该考虑将狗咬人入刑。

  还有就是许多市民疏于监督举报。也许,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市民举报监督“狗患”的责任,但作为公众,身边每一个细微的隐患,都可能酿成一次难以预计的危害。养成监督举报的公德习惯,是公民为公共安全也是自身安全筑起的一道防线。

  必须承认,之于生命的意义,狗和人是平等的,只不过,人已进化为万物之灵,制定和掌控着这个世界的游戏规则。在对狗进行处理的时候,人们是不是设置了一个相对平等的前提?这条狗怎么处置?杀掉还是送到养殖基地看管和养殖,直至它老去?……解决不好这些问题,即便是闯了弥天大祸的狗,也是无辜的牺牲品而已。这些问题,都是政府需要考量的执法程序,也是需要慢慢成熟的宠物文化过程,更是一个社会的文明进程。

(责任编辑:李志强)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