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口角引发的工地血案发人深思

2013年06月24日 07:32   来源:红网   乔志峰

  湖北十堰一钢筋工不愿意下跪道歉遭围殴,反抗时刺死2人。十堰市“大学星城”项目工地钢筋工邵某因钢筋运输问题与安全员魏某发生口角。工地施工方总经理晏某不仅训斥了邵某,还要求他跪地道歉。因邵某不肯跪地认错,晏某遂邀约张某、付某等8名男子,手持钢筋、钢管、木棍等物围殴邵某。邵某在反抗过程中持刀将3人刺伤,其中2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3人在劝架过程中被打伤。(6月22日《楚天都市报》)

  首先,我个人认为钢筋工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新闻报道提供的细节来看,钢筋工是在多人手持钢筋、钢管、木棍等物对其实施围殴的过程中奋起自卫的,符合无限正当防卫的相关条件。当然,案件的具体定性应以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为准。

  一次口角,竟然引发了一场两死多伤的工地血案,其背后的折射出的问题发人深思。工地的领导咋就这么牛,仅仅因为工人顶了几句嘴就非得责令其下跪道歉,遭拒后居然还组织8人对其进行围殴?很显然,这样的领导不仅没有一点法制观念,还根本不把普通工人当人看。平时,他在工地上又是怎样的作威作福、耀武扬威?血案的发生,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现在,总有那么一些用人单位和管理者,以各种各样的方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并非如旧社会一般,到你这里干活就是“卖”给你了,就必须对你俯首帖耳、唯命是从,让道歉就道歉、让下跪就下跪。类似事件的发生,不断提醒我们: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骄横跋扈的资方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任重而道远,只能加强、不能放松。否则一旦矛盾激化,便容易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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