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水污染源法律散乱亟待整合

2013年06月06日 09:49   来源:法制日报     杜晓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环保部6月4日公布了《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在198个城市4929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中,优良——良好——较好水质的监测点比例为42.7%,较差——极差水质的监测点比例为57.3%。农村地区的水环境问题更为严重,试点村庄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达标率仅77.2%,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仅70.3%。地表水达标率只有64.7%(6月5日《新京报》)。

  环保部认为,农村环境问题日益显现,突出表现为工矿污染压力加大、生活污染局部加剧、畜禽养殖污染严重等。

  近年来的水环境日益恶化,污染是主要原因。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的污染源更加多样也更为复杂。对于农村水环境来说,除了工业矿业污染外,农村地区较为常见的污染源还包括种植、畜牧散养、渔业等多种农业污染面源,这是广大农民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却也都是可能会造成污染的潜在因素。总体来看,农村污染面源散乱的状况更为明显,加大了管理难度。另外,农村地区无论是基础设施的硬件环境还是监管执法的制度环境与城市相比都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农村水环境无疑面临更多风险。不久前,媒体曾经报道过山东某地农户滥用剧毒农药种植生姜。将剧毒农药埋于地下,谁也无法保证这样的行为对当地地下水的水质没有影响。

  我国农村地区广阔,人口较多,农村水环境的恶化造成的后果是十分严重且持久的。尤其是对一些缺水地区而言,饮水安全问题将进一步对当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形成制约。改善农村水环境,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这一问题所涉及的面太广、所针对的情况太多样化,单靠一定时期内的某一项或几项措施进行运动式的治理,治标不治本,恐难解决根本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审视,并为之提供更可靠持久的法治保障,这不仅是改善农村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重大民生之举,同时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的长治久安也能发挥坚实的作用。

  目前,涉及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有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其中水法主要通过水功能区规划、饮用水源保护以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等间接实现对农村饮用水源的保护。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不仅将保障饮水安全作为立法目的,还专门增加了饮用水源保护一章,专列了农村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内容。但由于没有形成较完善的农村饮用水保护法律体系,缺少针对农村饮水安全的专门规定,实际操作与实施的难度都不小。比如,对于农村散户养殖的废弃物处理,法律法规中就没有作出明确要求。

  鉴于我国城乡差别的客观现实,有必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法律体系。就立法模式而言,衡量立法成本及国家层面已经存在了多部法律的现实,可以考虑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农村饮用水实行特别保护,如制定农村水资源保护条例或者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在此基础上,与农村饮用水管理相关的部门也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及农村饮水安全规划,进一步明确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的措施和责任。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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