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世界经济形势复杂多变,而中国经济保持了相对稳健和较快的增长,这为中国的法治进步提供了前提,为中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发展创造了条件。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发展水平,加快法律的立改废,加快执法、司法机制体制改革,为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积极创造条件,构成了近几年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图景。
大幅削减死刑,彰显生命价值,生命权更受尊重。尽管中国学术界在死刑存废问题上仍然争论不休,但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政策在司法机关和民间日益成为共识。2011年,中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规定对审判时已年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这次修改顺应了刑事司法的国际发展趋势,凸显了刑事处罚的文明化,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
确定无罪推定和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公正审判权得到有效保护。近年来中国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深入改革,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方面得以进一步细化。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列入总则,确立无罪推定为基本原则,首次规定了任何人均享有不得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排除经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方法所收集证据的效力。在实践中,近些年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和录像,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技术性保护,有力降低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同时也加大了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
畅通渠道,完善规范,表达权利得以进一步拓展。表达权利的行使既有利于个体价值的实现,又有利于民主政治的进步。2009年4月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明确提出:采取有力措施,发展新闻、出版事业,畅通各种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为了实现网络时代公民言论自由权,中国加大了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力度。互联网的普及极大地扩展了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广度和深度,网络媒体在监督政府依法履职、政务公开和反对腐败中的作用也日益增强。
城乡平等选举,提升妇女代表比例,选举权实现历史性突破。2010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选举法》进行修改,本次修改最大的突破在于实现了城乡平等选举权,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根据各省区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同时,新修改的《选举法》也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中国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领域上述几个方面的积极变化,是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相伴而生的。目前,中国经济社会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各种矛盾日趋复杂,民众诉求日趋多样。传统依靠行政手段和政策回应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诉求的方法已经不灵验,应尽快建立起完备有效的法治回应机制,将之纳入法治轨道,使之成为社会进步的动力。
(作者为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