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景区涨价不能只靠程序补丁

2013年04月26日 07:08   来源:羊城晚报   张枫逸

  正当湖南凤凰古城收取门票一事引起公众广泛关注之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将焦点对准景区门票,强调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应严格规范程序。(4月24日《新京报》)

  对于规范景区涨价程序,我们并不陌生。最著名的当属国家发改委2007年出台规定,要求景区涨价频次不得少于3年。但在现实中,景区门票“三年不涨”异化为“三年必涨”。今年恰逢解禁期,国内多处知名景区在五一小长假前夕纷纷涨价,最高涨幅高达167%。由是观之,此次审议的旅游法草案提出,“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门票涨价要举行听证”,这样的规定看似严谨,能否遏制景区涨价却也不容乐观。

  事实上,两项规定都不是新鲜事物。2009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景区门票价格调整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而对于景区门票这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自然垄断商品价格,听证自然是《价格法》的必然要求。从以往门票涨价情况来看,相关景区也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了“涨价听证会”和“提前半年公布”的程序,但对于结果公众并不满意。

  毕竟,程序正义不等于实质正义。一方面,“提前半年公布”的规定,对于景区来说只是多一道程序而已,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逐利冲动。再说,涨价从景区讨论到举行听证会,再到旅游、文物等相关部门通过,最后获得发改委同意,一般需要3到6个月时间,因此提前半年酝酿涨价也正中景区下怀。另一方面,在听证会普遍沦为听涨会的大背景下,景区门票涨价的听证也不能免俗地成为过场。比如,去年峨眉山景区门票调价听证会上,21名代表仅1人不同意涨价。

  在许多国家,旅游景区属于公共资源,由国家出资建设和维护,保障价格公益化管理。而在我国,景区是一些地方政府眼中的“摇钱树”,非但不会给予财政补贴,还希望从门票收入中分得一杯羹补贴财政。

  遏制景区涨价不能只靠程序补丁,必须从根本上厘清景区定位。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提出,将景区分为公益型、市场型、混合型等三种类型。“公益型景区由国家全额或差额补贴,实行免票或者低门票价格;市场型景区,门票进行市场化定价;借助公共资源开发但属于地方集体所有的混合型景区,则由政府实行市场指导价或最高限价管理。”当下,有必要将景区分类管理写入旅游法,建立相应的资金机制、管理机制、经营机制、监督机制,让旅游产业发展和国民休闲诉求并行不悖,相得益彰。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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