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中西部采访发现,因为有“排污费”的收入,环保局成了创收余地大的“好单位”,人员严重超编。河南一位县环保局长透露,“县环保局目前有157人,其中行政编制11人,财政全供事业编制24人,剩下的133人均为自收自支人员。他们吃什么?只能吃‘排污费’。”(《潇湘晨报》4月16日)
环保部门与污染企业本身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果两者之间存在着利益关联,甚至成为一种利益共同体,那么收取排污费就异化为收取“保护费”,治理环境污染就成了同流合污。
河南审计部门2009年对某市6县(区)排污费审计时发现,人员超编现象极为严重,人越多意味着消耗的行政成本也越多,“养鱼式执法”应运而生。因为只有更多的企业非法排污,环保部门才有足够的“排污费”来供养这些编外人员。
然而进一步分析,环保部门吃“排污费”或许还有着更复杂的成因。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费应当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近年来,各地均推行了排污费征管“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双线运行”机制,力图确保排污费足额用于环境治理。但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排污费”依然在污染企业和环保局之间“转圈”:地方财政将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缴入国库后,经预算安排,仍返还环保部门,名义上是用于环保自身能力建设,实际上是默许环保部门将此费用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不外乎两个,一是地方政府对环保的财政支出非常有限,只能通过返还“排污费”的方式来充抵;二是地方政府借由这种方式与环保部门达成共识,以便环保部门与地方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基层环保局长的抱怨一语道破天机:一些重点污染企业,是地方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甚至有政府的“零收费”“零罚款”等政策挡箭牌。
现行体制下,基层环保部门在业务归上级环保部门管理,而在行政也即人、财、物等方面归地方政府管理。这种体制下,基层环保部门的职能与地方政府的发展诉求和政绩诉求之间存在着明显甚至是尖锐的冲突。因此,遏制和杜绝吃“排污费”的现象,必须对环保体制进行改革,一是要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独立性,实行垂直管理,剥离地方政府的牵制,二是加大对环保部门的财政投入,同时建立严格的监管体制,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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